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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日占时期通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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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日占时期,有不同国籍、种族的人为日本政府在港设立的不同机关服务,当中有的涉及参与对盟军人员和游击队的侦查和刑拘活动,部份更涉及参与以酷刑逼供被捕者。香港重光后,部分通敌者经警方调查、受害人或其家属举报后遭到逮捕,须在香港法庭面对审判,有的则于战时丧生或于战后逃窜离港,逃避法律制裁。此等通敌者并不包括日本籍战犯,日本战犯被安排在军事法庭面对战争罪行的审判。

背景

1942年初,香港宪兵队在日占时期展开不久后成立,不少战前香港警察加入,亦有其他香港人加入日本政府设立的不同机关在不同岗位服务。战后,部份曾在战时通敌的疑犯被逮捕,香港军政府对通敌者控以叛国罪(1351年叛逆法令)或违反罪责较轻的1940年防务条例。
1946年2月,第一批通敌者的审讯案件展开,此等通敌案件会先于中央裁判署进行初审,继而转到高等法庭正式审理。直到1947年年中,共有近40名通敌者被正式审判,刑罚由监禁至死刑不等,视乎案情严重性。
1946年3月,英国政府宣布特赦英国东南亚领土的战时附敌分子,规定倘其无涉及残暴行为,则不会对其提出刑事起诉。附敌分子凡作为线人,而其行为直接引起敌人对被告密者遭受残暴对待或杀害,则不在特赦之列。[1]
除了在香港被审判的通敌者,广东高等法院亦有审判由香港逃窜到大陆的通敌者,著名的有九龙密探“十三太保”成员。[2][3][4]另一方面,就大陆逃窜到香港的中国通敌者,香港政府亦予以遣返。[5]定例局于1946年5月通过中国通敌者条例,规定藏匿于英国领土内的中国投敌者的递解程序。[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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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日占时期通敌者审判案件列表
1 | 1351年叛逆法令 |
---|---|
2 | 1940年防务条例 |
A | 参与日方对盟军人员或游击队的侦查和刑拘活动,导致其遭逮捕 |
B | 参与以酷刑逼供被捕者,导致其受虐待或死亡 |
C | 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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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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