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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火警分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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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火警分级制度香港消防处为每宗在香港境内发生的火警评级其严重程度及影响的制度,以作为调派消防车辆及装备的准则。19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香港发生连场火灾,包括木屋区、木楼、唐楼及工厂大厦等。适逢1961年,香港政府采纳时任副布政司戴麟趾的检讨报告,成立独立的政府部门消防事务处。为增进公众对火警的了解、统筹救援工作及改善救援效率,消防事务处于1964年2月1日仿效美国的做法[1]实施火警分级制度,并依据实际情况分为一至五级,而火警的级别在书写时应使用罗马数字表示。火警级别会按当时在场的消防处指挥人员的判断而发出,只会升级而不会下调,直至火势扑灭,现场的指挥官结束消防动员为止。当火警升至第五级后,如仍能有效控制或火势持续扩大,则会考虑发出“灾情警报”,亦即最高的灾难级,而“灾情警报”除了火警,也适应于水灾、风灾及山泥倾泻等灾难。至于在郊野公园发生的山火,从1976年起由当时的渔农署负责火灾分级,并只划分为三个山火级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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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警分级

一级火警

当消防处接到一般商住大厦的火警警报后,会先当作是一级火处理。最接近火警现场的消防局会派出一至五辆消防车;一辆泵车、一辆旋转台钢梯车/梯台车、一辆油压升降台、一辆细抢救车/大抢救车及一辆紧急辅助医疗救护车,俗称“四红一白”,联同24名消防员前往火警现场。大部份火灾均属于这个级别。现场的指挥人员为消防队长或高级消防队长。

二级火警

假如火警现场是人流较多的地点,例如医院老人院铁路车站机场酒店;危险地点如油站、危险品仓库、发电站等,或远离水源的地方,消防处则会即时列作二级火处理。消防员会特别警惕,以控制出现混乱的情况,通常会出动5条消防喉及5至15辆消防车,消防员增至50人。

三级火警

当消防队到达现场后,消防现场指挥官会视察情况。如果发现现场冒出大量浓烟,或者有多人被困,首批到场消防员未能有效地控制火势,火警有蔓延趋势,便可能需要把火警升级至三级火警。消防局会增派消防车及消防员到场,通常会出动15至20辆消防车(当中包括两辆油压升降台,三辆泵车、两辆细抢救车/大抢救车、两辆旋转台钢梯车/梯台车、以及流动指挥车、呼吸器供应车及呼吸器柜、照明车、喉车、后备重型泵车,同时会出动特种救援队,亦即拯救车及大抢救车)、逾100名消防员及5至10条消防喉增援。现场的指挥人员为高级消防区长和消防区长。首宗最高升至三级的火警发生于1964年2月10日的牛头角合浦胶珠厂[3]

四级火警

当火警现场的形势变得更为恶劣时,例如火势猛烈、大量浓烟、高热,以及受伤人数增加,而现场居民有生命危险,现场在五楼以上,需要增加人手及装备时,便可能需要把火警升至四级火警。此时消防处也会协调,调配更多人手,通常派出20至35辆消防车、100至150名消防员及10至25条消防喉。现场的指挥人员为副消防总长。首宗四级火警发生于1964年2月1日的黄大仙竹园道木屋区[4]

五级火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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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于2025年11月26日的宏福苑大火

当火警现场的火势完全失去控制且继续蔓延,并因为大量浓烟及高热难以接近扑救,或者有大量被困的人士仍然待救,受伤人数持续增加,明显超过四级火所需的支援时,便可能需要把火警升至五级火警。需要协调其他消防局,包括跨区调派更多人手到场,通常最少有35辆消防车、150名消防员及26至50条消防喉。严重紧急时,民政事务总署更会统筹政府飞行服务队医疗辅助队社会福利署等各香港政府部门,以配合支援。现场的指挥人员为消防总长。自1964年首次发出五级警报至今,香港曾发生46宗最少达到五级的大火。首宗五级火警发生于1964年12月25日在新蒲岗大有街夏利文工厂大厦[5],最近的一宗五级火警是发生于2025年11月26日的大埔宏福苑大火

灾情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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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情警报大火:1972年海上学府大火,造成14伤

当失控的火势继续加剧,预料扑救将极为困难,甚或无法扑熄,要待火势自然熄灭,这时便有需要将五级升至最高的灾难级,使香港所有的消防员轮替或候命出动,驻港解放军亦会在香港特区政府要求下协助救援。灾情警报亦适用于非火警、范围广阔、或一连串同时发生之灾害事件,如大型民航客机坠毁于民居、人烟稠密的地区、工商大厦或者储存大量危险品的处所则会立即列为灾难级火警[6]。而这一系列事件有迹象需长时间以全部资源救灾,可能需要出动基要服务团及军方等单位的协助。此警报只可由消防处处长指示之下,或由官阶在区长级或以上之官员亲自向处长要求后方可发出。至今香港只发出三次灾情警报,均发生于1972年:分别是1月9日海上学府火灾、6月18日暴雨[7],导致中午秀茂坪(现在翠屏邨位置)严重山泥倾泻及晚上西半山(旭龢道旭龢大厦)楼宇连环倒塌

更多信息 级别, 情况与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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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火分级

郊野公园山火渔农自然护理署分级,分为第一级、第二级及第三级山火,合共三个级别[2],该分级独立于消防处的分级,只要有山火发生,便会列入第一级,并根据扩散范围及危害程度调升级别。

第一级山火

由渔护署的灭火队灭火,当渔护署的人员未能控制火势,便会升为“第二级”,要求消防处派员协助。

第二级山火

渔护署的灭火队与消防处的消防员一同灭火,现场总指挥转交消防处的人员担任,如果火势仍然未能受到控制、向民居蔓延或造成人命死伤,现场总指挥或山火控制中心便会把山火升为“第三级”,要求更多支援。

第三级山火

除了渔护署的灭火队及消防处的消防员,也会通报民众安全服务队及政府飞行服务队协助灭火,警察加派人员到场维持秩序、疏散及搜索,并按需要派出医疗辅助队到现场提供急救。

参见

资料来源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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