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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警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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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警察法令》(英语:Police Act 1967)是马来西亚国会于1967年制定的国会法令。该法令规划和管理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包括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后备队和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学员团)[1]的组织架构、控制、警员招聘方式、资金来源等。此外,该法令也规范了警队的权力、职责和纪律。
《1967年警察法令》于1967年首次颁布(1967年第41号法令),并在1988年进行修订(1988年第344号法令)。迄今为止,该法令已被马来西亚国会进行多次修正,以更符合国际公认的人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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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内容
现行版本的《1967年警察法令》由马来西亚国会于2015年8月24日完成修正。[2]该法令由14个部分组成,其中包含100个条文、3个附表和9个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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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职责
《1967年警察法令》第20条文第3款阐明马来西亚皇家警察的职责范围,即:
警务人员就任宣誓
《1967年警察法令》第13、39和48条规定所有警务人员、志愿警员和辅警必须在就任和入伍前,依照附表二的宣誓文进行就任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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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翻译:我,(姓名),郑重、诚恳和真诚地宣誓,我将忠实地担任马来西亚皇家警察(职位) ,遵守、秉承和维护马来西亚的法律,以及诚实和勤勉地执行我的职责和权力。
删除第27、27A、27B和27C条
2012年1月,马来西亚国会通过《2012年警察(修正)法案》,将《1967年警察法令》中的第27、27A、27B和27C条文,有关赋予警方规管集会、会议及游行之权力的法律条款删除。[3][5][6]
《2012年警察(修正)法令》中,被删除的条款如下:
- 第27条:规管集会、会议及游行的权力
- 第27A条:禁止在公共场所以外发生的某些活动的权力
- 第27B条:根据第27或27A条使用武力进行驱散或逮捕
- 第27C条:根据第27或27A条检控犯罪者
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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