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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警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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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警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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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警察法令》(英语:Police Act 1967)是马来西亚国会于1967年制定的国会法令。该法令规划和管理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包括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后备队和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学员团)[1]的组织架构、控制、警员招聘方式、资金来源等。此外,该法令也规范了警队的权力、职责和纪律。

事实速览 《1967年警察法令》 Police Act 1967, 引称 ...

《1967年警察法令》于1967年首次颁布(1967年第41号法令),并在1988年进行修订(1988年第344号法令)。迄今为止,该法令已被马来西亚国会进行多次修正,以更符合国际公认的人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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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内容

现行版本的《1967年警察法令》由马来西亚国会于2015年8月24日完成修正。[2]该法令由14个部分组成,其中包含100个条文、3个附表和9个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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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职责

《1967年警察法令》第20条文第3款阐明马来西亚皇家警察的职责范围,即:

  1. 依法逮捕警方有权逮捕的犯罪嫌疑犯;
  2. 处理安全情报;
  3. 进行检控;
  4. 协助执行与税收、消费税、卫生、检疫、移民和登记有关的任何法律;
  5. 协助维护马来西亚境内港口机场的秩序,以及执行海事和港口相关法规;
  6. 执行任何上级主管单位依据法律合法发出的罚款、传票、逮捕令等其他合法程序;
  7. 参展信息;
  8. 保护无人认领和丢失的财产并找到其所有者;
  9. 抓住流浪动物并将它们放入公立流浪动物收容所;
  10. 协助保护生命和财产;
  11. 保护公共财产免受损失或伤害;
  12. 出庭刑事法庭,如果有特别命令,也可以出庭民事法庭,并维持法庭秩序;以及
  13. 护送和看守囚犯和其他被警察拘留的人士。

警务人员就任宣誓

《1967年警察法令》第13、39和48条规定所有警务人员、志愿警员和辅警必须在就任和入伍前,依照附表二的宣誓文进行就任宣誓。

中文翻译:我,(姓名),郑重、诚恳和真诚地宣誓,我将忠实地担任马来西亚皇家警察(职位) ,遵守、秉承和维护马来西亚的法律,以及诚实和勤勉地执行我的职责和权力。

删除第27、27A、27B和27C条

2012年1月,马来西亚国会通过《2012年警察(修正)法案》,将《1967年警察法令》中的第27、27A、27B和27C条文,有关赋予警方规管集会、会议及游行之权力的法律条款删除。[3][5][6]

《2012年警察(修正)法令》中,被删除的条款如下:

  • 第27条:规管集会、会议及游行的权力
  • 第27A条:禁止在公共场所以外发生的某些活动的权力
  • 第27B条:根据第27或27A条使用武力进行驱散或逮捕
  • 第27C条:根据第27或27A条检控犯罪者

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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