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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印度尼西亚立法选举
第2屆印度尼西亞國會選舉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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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印尼)在1971年7月3日举行立法选举,这场选举既是印尼自独立以来举行的第二次立法选举,也是当地在新秩序时期举行的第一次立法选举。参与本次选举的政党共有10个,当中包括功能团体专业集团联合秘书处(专业集团)和9个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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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965年至1967年的新秩序过渡时期结束后,得到印尼军方支持的新秩序政权便宣布专业集团联合秘书处(专业集团)将成为政府的政治工具,并强调专业集团不是政党。按照原定计划,来届立法选举必须在1968年7月5日或之前举行,不过举行选举的限期最后却延迟到1971年7月5日,这样做是为了令兼任国家情报统筹局局长和特种作战组(Opsus)首长的苏哈托总统私人助理阿里·穆尔多波中将有足够的时间把专业集团改造成一个有能力获得立法机构大多数议员信任的组织[1]。
新秩序政府一度没有对外发布关于来届选举的消息,直至1968年10月22日,《希望之光》日报才刊登苏哈托总统的声明,表示政府已经开始为筹备选举而作出必要的行动。由时任内政部长阿米尔·马哈茂德领导的选举局在1969年中成立[2],而在选票上代表10个参选政党的编号和徽号则在1970年9月23日宣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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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操控

政府操控了在1955年立法选举中表现最好的两个政党——印度尼西亚民族党和印度尼西亚穆斯林党(其前身为在1960年被查封的马斯友美党),令这两个政党失去选民的信任,为专业集团削除获胜的障碍[1]。由于在当届选举中得票率排第四的印度尼西亚共产党已经在1965年九·三〇流产政变过后被取缔,因此伊斯兰教士联合会便成为剩下唯一一个能够和专业集团匹敌的主要对手[4]。
除了操控政党,当局也成功强制公务员把票投给专业集团,并为地方官设定一个“限额”,要求他们动员足够的民众投票给专业集团[1]。
1955年立法选举采用的议席分配机制也有所改动。和1955年选举一样,在1971年选举中,所有立法机构议席将按照各地方选区的选举结果进行分配。议席将按照最大馀额法分配,总票数除以议席数目之后,当某参选政党获得的票数达到取得一席的馀额要求,该政党则可获得一席,如此类推。如果按照这个方法分配议席之后仍然有尚未分配的议席,议席则将按照各党所获票数的多寡次序而分配(名单上所有候选人当选者除外)。当多个政党决定合并馀票(stembus accord)时,分配议席的办法仍然相同。这样做虽然可以令成功赢得国会议席的党派变得更少,不过因此而浪费的选票数目也变得更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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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工作
本次选举所需要的物资包括6,000吨纸张、6艘船只、45,000辆机动车和793,036个可以锁上的投票箱(锁上投票箱的目的是为选票保密)[6]。
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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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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