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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尔及孔祥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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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尔及孔祥超案是欧洲各共同体法院于2001年裁决的两宗案件,裁决确立了英国于1982年12月31日作出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就“国民”一词定义之声明》是有效及不可挑战的。

考尔案
- 1949年12月11日,曼吉特·考尔(Manjit Kaur)出生于肯尼亚殖民地及保护国,是为“联合王国及殖民地公民”。
- 1973年1月1日起,依《1971年移民法令》,考尔没有英国本土居留权。
- 1983年1月1日起,依《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考尔是为“英国海外公民”。[1]
- 1987年,考尔申请英国“定居许可”及“访问许可”相继被拒。
- 1988年11月14日,考尔向英国“仲裁员”上诉失败。
- 1989年4月26日,考尔向英国“移民审裁处”上诉被驳回。
- 1990年5月26日,考尔进入英国。
- 1992年6月12日,考尔申请“永久居留许可”。
- 1992年12月7日,考尔申请“许可”被拒,并被指称为非法入境者。
- 1993年5月19日,考尔因在英国居留的母亲病重,获批“特殊居留许可”准予逗留至1994年5月11日。
- 1994年5月3日,考尔申请“许可”续期。
- 1994年10月12日,考尔获批“许可”准予逗留至1995年5月11日。
- 1994年12月23日,考尔获批印度多次入境签证,效期6个月。
- 1995年1月7日,考尔前赴印度。
- 1995年3月31日,考尔返抵英国。
- 1995年5月3日,考尔申请“永久居留许可”或“特殊居留许可”续期。
- 1995年5月3日,英国内政大臣拒绝考尔两项“许可”申请。
- 1995年8月15日,考尔上诉。
- 1996年6月14日,考尔暂缓上诉,并向英国交涉,提议给予居留许可。
- 1996年8月5日,“仲裁员”驳回上诉,并拒绝考尔的提议。随后考尔向内政大臣交涉,声称自己为“欧洲联盟公民”。
- 1996年10月16日、1997年1月9日及1997年1月22日,内政大臣覆函否定考尔是“欧洲联盟公民”,并指考尔既不是无国籍,亦没有逗留英国的理由,应即刻离开英国。
- 1997年6月19日,英国英格兰及威尔斯高等法院皇座法庭准予司法复核,是为CO/985/97“女王代曼吉特·考尔诉内政大臣案”。
孔祥超案
同时,英国海外国民孔祥超(Cheung Chiu HUNG;音译)亦声称自己为“欧洲联盟公民”,向皇座法庭申请司法复核,是为“女王代孔祥超诉内政大臣案”[2]。
裁决过程
- 1998年12月11日,法庭审理“考尔案”时,决定寻求欧洲各共同体法院解释欧洲各共同体法律。[1]其后“孔祥超案”亦寻求欧洲各共同体法院解释。
- 1999年4月14日,英格兰及威尔斯高等法院照会欧洲各共同体法院,是为C-192/99“考尔案”[3]及 C-256/99“孔祥超案”。[4]“考尔案”率先聆讯。
- “考尔案”聆讯期间,英国、法国、丹麦、德国及意大利,欧洲各共同体委员会均有书面或口头陈词。
- 2001年2月20日,欧洲各共同体法院就“考尔案”裁定:须以《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就“国民”一词定义之新声明》判别某人是否欧洲各共同体法律适用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民”。[5]
- 2001年7月12日,欧洲各共同体法院就“孔祥超案”签发命令[6],“考尔案”之判决亦适用于“孔祥超案”。[7]
事件影响
- 1999年3月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决定将“考尔案”纪录在案,留待日后讨论。[8]
- 2006年12月21日,欧洲联盟理事会宣告修订第539/2001号规例 (Regulation (EC) No 539/2001),列明英国国民(海外)为“非欧洲各共同体法律适用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民的英国公民”(British citizens who are not national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for the purposes of Community law) 并可免签进入欧洲联盟成员国。[9]
- 2009年6月26日,欧洲联盟委员会回应欧洲议会议员质询,说明根据“考尔案”裁决,只有3类英国国民是欧洲联盟公民,其中不包括英国国民(海外)。委员会解释,英国的《1982年声明》确立只有该3类英国国民是欧洲联盟公民。[10]
- 2009年12月6日,欧洲联盟驻香港澳门代表处和英国驻香港总领事馆说明英国国民(海外)并非欧洲联盟公民。欧洲联盟代表处解释,依《里斯本条约》只有英国公民、受惠于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第4部份的人士、直布罗陀之英国海外领土公民,才是欧洲联盟公民。英国总领事馆解释,英国国民(海外)的法定地位,并无因为《里斯本条约》而改变。[11]
- 2012年,《Free Movement of Persons in the Enlarged European Union》一书之第二版出版。英国大律师 Nicola Rogers[12]与英国艾塞克斯大学法学教授 Steve Peers[13]在书中认为,欧洲各共同体法院透过“考尔案”之判决明确表示英国的《1982年声明》是有效及不可挑战的。[14]
- 2012年10月26日,英国透过附加于通过里斯本条约的跨政府会议的最后法令的《第63号声明》(Declaration No. 63 annexed to the final act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which adopted the Treaty of Lisbon),重申《1982年声明》仍然有效。[15]
- 2014年5月15日,欧洲联盟理事会宣告再次修订第539/2001号规例,列明英国国民(海外)、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英国海外公民、受英国保护人士及英籍人士为“非欧洲联盟法律适用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民的英国公民”(British citizens who are not nationals ... for the purposes of Union law) 并可免签进入欧洲联盟成员国。[16]
- 2020年1月24日,英国和欧洲联盟签订《脱欧协议》,协议第2(a)(d)条说明“联合王国国民”的定义与英国的1982年《声明》和《第63号声明》一致。[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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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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