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公營事業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華民國的公營事業,是指由中華民國政府轄下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全資成立或出資超過半數的公司或事業機構。「公營事業」其實是「公有營業機關」和「公有事業機關」的合稱,前者有營利目標(如大型金融行庫、能源、水資源、與交通相關企業),後者則屬非營利性質(如公立學校和醫院等),公營事業又分成中央政府所有(國有)與各級地方政府所有(公有)。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07年9月26日) |
中華民國的公營事業,是指由中華民國政府轄下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全資成立或出資超過半數的公司或事業機構。「公營事業」其實是「公有營業機關」和「公有事業機關」的合稱,前者有營利目標(如大型金融行庫、能源、水資源、與交通相關企業),後者則屬非營利性質(如公立學校和醫院等),公營事業又分成中央政府所有(國有)與各級地方政府所有(公有)。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07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