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是中華民國的刑事法典,又稱普通刑法,分為總則與分則兩編。該法為實體法(相較於程序法而言),規定了國家刑罰權發動的實體要件。該法為普通法(相較於特別法而言),針對同一事項若他法有特別規定則優先適用他法之規定。[1]原則上該法總則部份的規定適用於所有中華民國法律的刑事規定(其他法律的刑事規定稱附屬刑法),在分則的部份則列舉了基本的刑事處罰規定。
Quick Facts 中華民國刑法 Crimina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施行日期 ...
中華民國刑法 Crimina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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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施行中 |
施行日期 | 1935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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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次數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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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正 | 2023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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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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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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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 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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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 檢察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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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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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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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 法規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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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記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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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5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制定公佈,自193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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