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簽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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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簽證政策根據中華民國法律規定,入境中華民國之外國人,除非另有規定,均須申請與旅行目的相符之簽證。未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亦需許可證方可入境台灣。
由於海峽兩岸的特殊關係,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效力所及範圍皆法定為對方之國疆,目前中華民國將國疆分為大陸地區、港澳地區與臺灣地區,臺灣地區為中華民國憲法效力所及之範圍,前兩者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效力所及之範圍。中國大陸人民與同樣未被認為是外國人的香港居民和澳門居民入出境台灣制度就與外國人不同,是申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並非簽證。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如使用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必須提前申請有效的入境許可協同入境。
中華民國的簽證依入境目的及身分分為停留簽證(VISITOR VISA)、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及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四類,停留簽證係在台停留期間在180天以內的短期簽證,居留簽證則為在台停留期間為180天以上的長期簽證。中華民國政府根據平等互惠原則,針對開放中華民國護照持有人得享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待遇之國家,則給予相對之簽證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