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同性婚姻概述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2012年6月7日丹麥國會投票通過同性婚姻法案,該法案於6月12日得到御准,並於6月15日生效。丹麥成為全球第11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1][2][3]此法案並不涵蓋格陵蘭(格陵蘭議會已於2015年通過同性婚姻法案,同年10月1日生效)及法羅群島。在此之前,丹麥只承認同性註冊伴侶關係。 歐洲有關同性伴侶關係的法律¹ 婚姻 民事結合 有限國內承認(同居) 有限國外承認(居留權) 不承認 憲法限定婚姻為異性夫婦 ¹ 可能包含尚未生效的法律或法庭決議。 閱論編
2012年6月7日丹麥國會投票通過同性婚姻法案,該法案於6月12日得到御准,並於6月15日生效。丹麥成為全球第11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1][2][3]此法案並不涵蓋格陵蘭(格陵蘭議會已於2015年通過同性婚姻法案,同年10月1日生效)及法羅群島。在此之前,丹麥只承認同性註冊伴侶關係。 歐洲有關同性伴侶關係的法律¹ 婚姻 民事結合 有限國內承認(同居) 有限國外承認(居留權) 不承認 憲法限定婚姻為異性夫婦 ¹ 可能包含尚未生效的法律或法庭決議。 閱論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