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號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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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號誌(英語:Traffic Light),俗稱紅綠燈,是以規定之時間上交互更換的光色訊號,通常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他需要交通管制的地點,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管制其通行、停止及轉向的交通管制設施。交通信號燈是以電力為能源運轉之交通管制設施,以紅、黃、綠三色燈號或輔以聲音訊號,指示車輛及行人停止、注意與行進。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09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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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Traffic Light」的各地標準命名, 中國大陸 ...
「Traffic Light」的各地標準命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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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 | 交通信號燈 |
臺灣 | 交通號誌 |
港澳 | 紅綠燈 |
星馬 | 交通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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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第一盞手動且以煤氣燈照明的交通信號燈於西元1868年12月在英國倫敦威斯敏斯特宮前的大橋街(Bridge Street)、大喬治街(Great George Street)與國會街(Parliament Street)交匯處啟用,該交通燈燈柱高22英尺(6.7公尺),設有紅、綠兩色煤氣燈。這盞燈對交通控制起到一定作用,但它在使用二十多天後發生爆炸,使操作交通燈的警察殉職[1] (另一說為燒傷[2])。隨後這種交通燈停用,直到以電作為能源的交通燈開始使用為止。而在1890年代晚期,交通信號系統逐漸被重視,並在1910年美國芝加哥的厄內斯特·西林(Earnest Sirrine)成功申請了全世界第一個自動交通信號控制系統的專利,其交通信號控制系統使用了「停止(STOP)」以及「前行(PROCEED)」的字樣,縱使這個信號系統是不會亮的。[3]
交通信號燈大多根據不同的顏色(通常為紅色、黃色(歐洲等國使用帶有些許橙色的琥珀黃)以及帶有些許青色的綠色)來給予並指示各道路的通行權,以下根據不同形式的燈號來說明其意義:
- 「綠燈」在絕大多數國家代表著有絕對的通行權,而「圓形的綠燈」代表任何方向皆有通行權(但在中國大陸和美國等地當圓形綠燈亮起時左轉車輛必須禮讓對向直行車輛),「箭頭綠燈」代表箭頭所指向的方向有絕對的通行權。
- 「黃燈」的作用在於提醒駕駛人交通信號燈即將轉換成紅燈,亦即該道路即將失去通行權。在某些國家,例如英國,當「黃燈」和「紅燈」並亮代表交通信號燈即將轉換成綠燈。[4]有些地方會要求駕駛人在黃燈亮起時就必須停止,以策安全。
- 「閃爍黃燈」是一種警告的號誌形式。在大多數國家「閃爍圓形黃燈」代表駕駛可直接通行,但要小心確認路口是否能安全通過,並禮讓行人以及具有優先路權的車輛。在英國,「閃爍圓形黃燈」(閃爍琥珀黃)只用在鵜鶘式人行橫道(一種可由行人自行操縱信號燈的人行橫道),其用以指示駕駛人當橫道線上沒有行人時是可以通過的。而在美國,除了「閃爍圓形黃燈」之外,還有一種新制定出來的黃色閃爍燈號——「閃爍黃燈箭頭」,用以指示欲左轉的駕駛人在等待並禮讓對向直行來車之後是允許直接左轉的,其意涵大致與「圓形綠燈」相仿,但該國有研究指出「閃爍黃燈箭頭」比起傳統的「圓形綠燈」還更令駕駛人了解其意思。[5]
- 「紅燈」在絕大多數國家代表完全禁止任何車輛、行人通行。而在部分國家,「圓形紅燈」允許駕駛人在路口依據道路通行方向轉彎(通常右側通行國家允許右轉、左側通行則左轉),但有些地方卻明文完全禁止。紅燈除「圓形紅燈」的形式之外,部分將左右轉信號燈和直行信號燈分開的國家如中國大陸、美國就存在「箭頭紅燈」這種燈號,代表該方向「絕對禁止通行」。在大部分國家,同一個號誌燈箱的紅燈不會與綠燈同時亮起,但部分左右轉專用信號與直行專用信號合併的國家除外,例如日本。
- 「閃爍紅燈」在大多數國家等於「停車再開」,代表駕駛欲經過路口前必須完全停止,禮讓通過路口的行人及橫向道路(大多為主幹道)的車輛,待路口淨空之後方可通過。
在某些國家,當發生交通事故時,交通信號燈的燈號會轉變為閃爍形式,其燈號形式可能是主幹道為閃爍黃燈、支道為閃爍紅燈,抑或所有方向之道路皆為閃爍紅燈。閃爍形式的交通信號燈亦可能使用於當交通流量較低的時段,例如深夜時段。[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