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檢察機關在辦案時,有他字案、偵字案和查字案等分案類別。這是檢方分案的慣例,並無中華民國法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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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檢方認定有犯罪嫌疑,但犯罪事實與犯罪行為人之一不明確、或二者均不明確時,列為他字案。如果犯罪事實與犯罪行為人都明確,列為偵字案。如果只是在蒐集資訊、調閱文件及過濾情資的階段,則列為查字案,查有具體事證後再改分他字案或偵字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