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權或留置權利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詳見法律聲明。保留權, 或 留置權利(德語:Zurückbehaltungsrecht),規定於德國民法273條,是指債務人基於同一債之關係,對債權人有請求權時,可在自己之權利滿足以前,拒絕履行自己之義務[1]。273條是一般性規定,同時履行抗辯(德國民法320條)是一種特化規定。 保留權(留置權利)與留置權不同,後者為擔保物權。 這是一篇與法律相關的小作品。你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閱論編 [1]德國民法2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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