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中華民國法律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公民投票法》,簡稱《公投法》, 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於2004年1月2日起正式實施,保障中華民國國民以公民投票實踐創制、複決的權利[1]。國民大會凍結後,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的複決權,亦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與該法轉由自由地區全體公民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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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簡稱《公投法》, 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於2004年1月2日起正式實施,保障中華民國國民以公民投票實踐創制、複決的權利[1]。國民大會凍結後,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的複決權,亦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與該法轉由自由地區全體公民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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