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中華民國刑法的其中一條,為內亂罪的定義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內亂罪),立法公佈於1935年1月1日,同年7月1日連同《中華民國刑法》全文共357條一同實施。本條文於1928年之刑法草案(共387條)頒布時,原為刑法第103條,後來於1935年頒布後,方改列為第一百條。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21年6月28日) 提示:此條目頁的主題不是內亂。 這個條文於1992年修正時,被視為是臺灣民主運動、言論自由及推動人權保障的重大成就。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內亂罪),立法公佈於1935年1月1日,同年7月1日連同《中華民國刑法》全文共357條一同實施。本條文於1928年之刑法草案(共387條)頒布時,原為刑法第103條,後來於1935年頒布後,方改列為第一百條。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21年6月28日) 提示:此條目頁的主題不是內亂。 這個條文於1992年修正時,被視為是臺灣民主運動、言論自由及推動人權保障的重大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