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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1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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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16.1條是憲章中最新的一條。它是由《1993年憲法修正案(新不倫瑞克)》加入的。這一憲法條文保證了在新不倫瑞克省的英語人群和法語人群有着平等的社會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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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條與1982年原文第16條中的第(1)款不同;第16.1條是憲章中單獨的一條。[1] 編號中的「.1」表示這條是後來(1993年)才加進憲法的,並且加入過程中未影響其他條款的編號。
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16.1條是憲章中最新的一條。它是由《1993年憲法修正案(新不倫瑞克)》加入的。這一憲法條文保證了在新不倫瑞克省的英語人群和法語人群有着平等的社會權利。
第16.1條與1982年原文第16條中的第(1)款不同;第16.1條是憲章中單獨的一條。[1] 編號中的「.1」表示這條是後來(1993年)才加進憲法的,並且加入過程中未影響其他條款的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