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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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權利(英語:Animal rights)是一個哲學思想。根據這種思想,許多或所有有知覺的動物都具有獨立於它們對人類效用的道德價值,並且它們最基本的權利—例如避免痛苦—應該與人類的類似權利得到同樣的考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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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廣義上講,特別是在流行話語中,「動物權利」一詞經常與「動物保護」或「動物解放」被混合使用。更狹義地講,「動物權利」是指許多動物擁有作為個體受到尊重的基本權利—生命權、自由權和免受折磨的權利,這些權利可能不應被(人類)總體福利的考慮所覆蓋。[2]
在哲學領域對此有多種見解;一些見解立基於功利主義,另一些則從廢奴主義等角度出發。
動物權利的倡導者反對僅基於物種成員資格來分配道德價值和基本保護—自 1970 年以來,這種想法被稱為物種歧視,當時理查德·D·賴德 (Richard D. Ryder) 採用此術語[3]—認為這是一種與其他任何偏見一樣不合理的偏見。[4]他們堅持認為動物不應再被視為財產或用作食物、衣服、研究對象、娛樂或其他工作用途。[5] 世界各地的多種文化傳統,如耆那教、道教、印度教、佛教、神道教和萬物有靈論,也支持某些形式的動物權利。
一些法律學者,如 Steven M. Wise 和 Gary L. Francione,支持將基本法律權利和人格擴展到非人類動物。 在論證人格時最常考慮的動物是其他人科動物。 一些動物權利學者支持這一點,因為它會突破物種障礙,但其他人反對它,因為它預示著心智複雜性的道德價值觀,而不僅僅是感情。[6] 截至 2019 年 11 月,已有 29 個國家頒布了禁止類人猿實驗的禁令; 自 2014 年以來,阿根廷賦予圈養猩猩基本人權。[7](參看類人猿人格權運動)
在靈長類動物之外,動物權利的討論最常涉及哺乳動物的地位。 其他動物(被認為沒有情感能力)受到的關注較少;昆蟲相對較少[8](耆那教除外),而類似動物的細菌(儘管數量龐大)幾乎沒有。[9]
一些國家已經立法保障動物權利。1992年,瑞士法律上確認動物為「生命」(beings),而非「物品」(things);2002年,德國將動物保護的條款寫入憲法。由澳洲學者彼得·辛格建立,基地位於美國西雅圖的「泛類人猿計劃」,目前正在爭取美國政府採納其所提出的《泛人猿宣言》。在這份宣言中,「泛類人猿計劃」提出由大猩猩、猩猩以及兩個亞種的黑猩猩組成「平等群落」,呼籲各國政府令「平等群落」享有三項基本權利:生存權、個體自由權和免受折磨權。
該類概念的批評者稱動物沒有意識,無法簽訂社會契約,也無法做出道德選擇。因此,他們不能擁有權利,將它們用於滿足食物、娛樂和研究目的並沒有錯,儘管人們可能有責任確保牠們不會遭受不必要的痛苦。[10] 這種觀點通常被稱為動物福利觀點,並為世界上一些最古老的動物保護團體所維護。
與動物權利概念相近的社會運動有動物解放運動[11][12];該運動致力於改變將動物視為人類財產的觀念;該運動不僅旨在為動物提供更好的條件[13],並透過給予非人類動物與人類同等的基本權利,將其納入道德範疇之中。[14]該類想法聲稱動物在法律和倫理上都不應被視為人類財產或資源。[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