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理解性哲學術語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在哲學中,與感官相比,可理解性是指從心靈理解的部份。可理解的方法是思考思想本身,或從人的思想反思自己。柏拉圖提到了數學、絕對、第一原理、邏輯推論和辯證法均為可理解的領域。思考可理解性的領域不一定需要任何視覺圖像、感官印象和精神內容的物質原因。笛卡爾提到了這種思考自己的思想方法,而沒有感覺上的幻想。康德對先驗知識也有類似的主張,但先驗知識被認為與經驗的內容無關。
在哲學中,與感官相比,可理解性是指從心靈理解的部份。可理解的方法是思考思想本身,或從人的思想反思自己。柏拉圖提到了數學、絕對、第一原理、邏輯推論和辯證法均為可理解的領域。思考可理解性的領域不一定需要任何視覺圖像、感官印象和精神內容的物質原因。笛卡爾提到了這種思考自己的思想方法,而沒有感覺上的幻想。康德對先驗知識也有類似的主張,但先驗知識被認為與經驗的內容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