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泓旭案
台湾间谍案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周泓旭案,是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的首宗中國大陸學生共諜案。當事人周泓旭涉嫌策動中華民國外交部官員交付情資,卻被該官員檢舉[1]。2017年3月9日遭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站逮捕,於3月10日起被羈押禁見[2],後於5月獲准延押禁見2個月[3],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後於2018年1月公布偵查獲得包括「星火T計畫」等12個檔案相關證據[4]。
周泓旭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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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被告人 | 周泓旭 |
公訴罪名 | 替大陸地區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發展組織未遂罪 |
審理法院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審)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三審) |
宣判日期 | 2017年9月15日(一審) 2019年3月21日(三審) |
宣判結果 | 周泓旭被判有期徒刑1年2個月。 |
其他 | |
調查機關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站 |
周泓旭最初否認犯案,在羈押禁見4個月後,2017年7月6日做出自白認罪,台北地檢署偵結此案,依違反《中華民國國家安全法》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請訴訟。台北地檢署以他自白認罪,請求法院減輕其刑。[5]
2017年7月6日下午依「國安法」的「為大陸地區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發展組織未遂」罪嫌移送台北地方法院,庭訊期間周泓旭供稱「我覺得調查局人員是利用我對於自由渴求的心理叫我認罪」[6][7]。法官未採信周男的辯稱,認為周在台無家人,且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及逃亡之虞,裁定收押3個月[8],並禁止接見、通信[9]。同年9月15日,在台北地方法院,庭上不予採納庭訊自白依羈押禁見期間所做出自白內容宣判,依違反國家安全法判處周泓旭1年2月,不可緩刑,審判長判後諭知解除周泓旭的禁見。[10]周男及北檢均提上訴,卷證送交台灣高等法院。[11]
2019年3月最高法院三審時維持二審判決1年2月徒刑,而北檢提出併辦吸收新黨青年軍之案件則因案件模式不同而駁回,由北檢另行偵辦。此外,對於周泓旭、檢察官雙方上訴第三審的要求,最高法院以上訴理由僅爭執事實面而駁回確定。罪刑方面則因羈押日數與1年2月徒刑相當,經高院責付律師並限制出境、住居及必須每天要到派出所報到的條件下暫獲自由。[12][13] 2021年4月28日,台北地院判決周泓旭與王炳忠等5人全部無罪,但仍限制出境[14]。全案可上訴[15]。2022年5月13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5人無罪,但仍裁定周泓旭限制出境期限延長至11月22日。[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