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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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司法考試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及《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並由司法部與各地司法廳(局)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考試合格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國家司法考試始於2001年,在此之前僅有律師資格考試。根據現行的制度,除非在司法考試制度建立前就已經取得執業資格,否則要擔任律師、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就必須通過統一司法考試。[1]
根據新華社報導,2017年8月28日,包括法官法等在內的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這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所涉及的司法考試改革將停辦國家司法考試,改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律師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舊有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