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文物保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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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文物保護單位是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由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太原市文物保護單位在1983年8月17日、2000年9月21日、2011年12月31日三次公布,迄今共公布了三批,143處[參 1]。第三批太原市文物保護單位公布在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之後,包括了普查工作的新成果。根據《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第三批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通知》(並政發〔2011〕51號),太原市政府要求縣區及有關單位為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製作並豎立保護標誌,建立檔案記錄。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商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措施,並納入規劃。具體情況如下:
- 第一批:1983年8月17日
- 第二批:2000年9月21日
- 第三批:2011年12月31日(109處),其中:[參 2]
- 古遺址(26處)
- 古墓葬(6處)
- 古建築(49處)
- 石窟寺及石刻(2處)
- 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26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