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諸武力、訴諸暴力(Appeal to force、Argumentum ad Baculum)、恐嚇論據、或威之以勢,是以威脅、武力、或暴力說服他人。威之以勢可以是正當的、有效的,但如果在論證當中使用威脅、藉此試圖讓人接受或反對某種理論,那威之以勢便是一種邏輯謬誤。應當注意的是,用恐嚇、威脅等手段來達成某個目的,就算道德上不正當、法律上應當被處罰,在邏輯上也未必稱得上是謬誤;用威脅來讓人支持或反對某個論述,才是謬誤的討論範圍。威之以勢只有在其後果與前提沒有合理的關聯時,才屬於謬誤。很多時候威之以勢不屬於謬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