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發達鎮
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镇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經濟發達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的鎮,將縣的部分管理職責下放,推動城鎮向城市轉型。最初於2010年4月由中央編委批准,中央編辦會同中央農辦、發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確定,共有29個經濟發達鎮。2016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入推進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出:符合法定標準、具備行政區劃調整條件,且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成果顯著的經濟發達鎮可穩妥有序推進設立市轄區或縣級市工作[1]。此後中國各省政府陸續發布本省《關於深入推進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各省相繼將省內符合條件的鎮列為經濟發達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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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媒體在報道中使用了「鎮級市」一詞,這是對「撤鎮設市」的曲解和行政區劃建制的錯誤表述,設立所謂縣轄或市轄「鎮級市」的提法,是違反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2]。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公安部、民政部等11部委印發的《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方案》(發改規劃〔2014〕2960號)中,關於「選擇部分有條件的地方進行撤鎮設市設區試點」,指的是撤鎮設立縣級市、市轄區,並非設立所謂「鎮級市」[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