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大屠殺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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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目是關於文化大革命期間(1966年-1976年)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的屠殺事件。文革期間,廣東省下轄80個縣,依據撥亂反正、改革開放以後公開的57個縣的縣誌,其中有28個縣發生過集體屠殺,6個縣屠殺人數超過1,000人、以陽江大屠殺中的陽春縣(死亡2,600餘人)最為嚴重,所有已知發生屠殺的縣平均非正常死亡人數為278人[3][4][5][6][7]。此外,在廣東的部分城市當中亦發生了屠殺事件,比如廣州吊勞改犯事件造成至少187-197人死亡[8][9][10]。
廣東文革屠殺事件主要發生在1968年7-10月間,由廣東省革命委員會、各縣革命委員會等機構領導[3][6]。廣東省是文革時期屠殺情況最為嚴重的省份之一,與廣西文革屠殺有一定聯繫,其集體屠殺主要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針對「四類分子(地、富、反、壞)」及其親屬的屠殺,另一類是政治迫害型屠殺[3][6][7][11][12][13]。當時隸屬於廣東省行政區劃的海南島也發生了大屠殺事件,由當地的軍隊和民兵主導,其中儋縣大屠殺造成700餘人死亡[6][7][14]。在文革結束後的撥亂反正、改革開放時期,中共中央、廣東省委為部分屠殺事件的受害者平反,1980年1月廣東省革委會被正式撤銷、復設廣東省人民政府[15][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