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博士
法律学位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法律博士(英語:Juris Doctor,縮寫JD),是英美法系中法學院授予的專業博士學位(Professional Doctorate),也是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成為律師的必要學位。
法律博士針對有志當律師的人員提供相關學理及實務的訓練,既不同於法學碩士(Master of Laws,簡稱LL.M.),也不同於法學博士(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簡稱SJD或JSD)。
在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要成為一名律師,學生需要在四年制大學畢業後取得學士學位後,然後在法學院進修的專業教育,修業期滿者取得法律博士學位。申請法學院一般需要具備大學學歷以及法學院入學考試[1]或GRE考試分數。
全職攻讀法律博士學位要花費三年的時間[2]。美國法律博士一年級的課程通常包括憲法、刑法、民事訴訟程序法、物權法、契約法、侵權行為法以及法律研究與寫作,二年級和三年級則多為選修課程,例如刑事訴訟程序法、證據法、職業倫理、家事法、聯邦所得稅法、商業組織法以及遺囑、信託及遺產法。
法律博士學位是唯一能夠在美國所有的州別取得律師資格的學歷[3]。在美國大多數的州別,法律博士學位是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律師執照的必要條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