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物保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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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深圳經濟特區成立後,深圳市逐步啟動文物保護工作,至今共有五批市級文物保護單位:首批共有7處,由深圳市博物館提出,於1983年5月30日公布;第二批共有19處,由深圳市博物館提出,於1984年9月6日公布;第三批共有10處,由深圳市博物館提出,於1988年7月27日公布;第四批共有6處,由深圳市文物管理委員會提出,於1998年7月15日公布;第五批共有2處,由深圳市文體旅遊局提出,於2010年11月13日公布;第六批共有4處,由深圳市文體旅遊局提出,於2014年12月1日公布[1];第七批共有5處,由深圳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提出,於2021年7月4日公布[2]。各批次均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