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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室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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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室訓令 (香港)
《
皇室
訓令
(英语:Royal instructions)》(英語:Hong Kong Royal Instructions)是英屬香港時期的重要憲制性法律文件,又名《
皇室
法令》。當中的37條條文,提供了香港行政局及立法局運作的具體細則安排,訂明立法程序,並進一步明確指出及規範香港總督的權力,包括任免
英皇制誥 (香港)
Patent;1843年-1997年),通稱「香港憲章」,是英屬香港的重要憲制性法律文件,為
皇室
制誥的一種。 1843年4月5日,為了給予英國政府對香港政府的統治提供指引,英女皇維多利亞以君主特權立法的形式頒發《英皇制誥》及《
皇室
訓令
》,並於同年6月26日在香港總督府公佈,根據前者,香港成為英國皇家殖民地;香港
香港立法會主席
Kong)是香港立法機關的議長,並且同時兼任全體委員會主席,負責主持會議。1997年以前稱立法局主席,1997年至1998年稱臨時立法會主席。1993年前,按照《1843年
皇室
訓令
》第五條規定,立法局主席由香港總督兼任。1993年以後,主席一職改由議員互選產生,承沿至今。 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於每屆首次會議中選出,由立法會
香港法律制度
中英聯合聲明簽訂後,律政司始宣佈會將香港所有成文法,陸續譯成中文。到1986年8月22日,頒布《
皇室
訓令
1986年香港附加
訓令
》,修訂原《
皇室
訓令
》第二十五條,規定可採用英文及中文制定香港的法律,為香港雙語法律的實施提供憲制性框架。1989年4月立法局通過第一個雙語法例
立法會緊急會議
行政長官可行使《立法會條例》第11條賦予其之權力,要求立法會主席召開立法會緊急會議。 因應香港於1985年首度舉行立法局選舉,《
皇室
訓令
》於1985年3月30日修訂。當中就立法局會議新增第28A條,其第2款賦權總督於立法局任期結束並解散後,因應緊急事項召開緊急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