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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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警察主要分為聯邦、州、郡、市、鎮或村幾級,美國聯邦政府執法機構和各州的警察分別行使聯邦和州所賦予的警察權力,州以下的警察的權力則由各州自行決定。除了聯邦執法機構外,州警察、城市警察、縣警察、鎮警察、村警察、私人保安與聯邦政府沒有任何的從屬上下關係,乃是直接由地方政府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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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共有18,000多個警察機構、3,088個郡警察部門、13,578個市警察機構、49個州警察機構(夏威夷外)、50個聯邦執法機構、1,626個特殊警察部門(管轄權力限制於如公園、交通、機場及學校等,當中包括美國公園警察及美國國會警察等)。美國警察共有920,000名人員,警民比例為3.25‰,與總面積比例為10名警察/100平方公里。其中,660,000名正規警察、260,000名文職人員,從警察局的人數和規模來看,大多數警察部門平均不逾100人;有800多個警察部門僅有1至2名正規警察,只有38個警察部門人數逾1,000人。
與其他大部份國家和地區的警察不同,根據美國最高法院1981年沃倫訴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案以及2005年羅克堡鎮訴岡薩雷斯案(英語:Town of Castle Rock v. Gonzales)所作出的判決,美國警察沒有保護公民的義務,美國警察只負責執行所隸屬的單位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