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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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制度是指由1842年開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統治下殖民地時期和1997年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後的香港政治,貫切其中的最大特色是殖民地時代創立的行政主導制:香港總督由英國委任[1],身兼政府首長[2]、駐軍統帥[2]、(實際上只是咨詢機構的)立法機關主席[3],是英國君主在香港的全權代表,掌控行政權、立法權、軍隊統帥權,唯獨需派人擔任法官[4]。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英屬香港政府為爭取民心,試圖組織民選議會,但周恩來擔心香港成為如新加坡一樣有自治權的自治領(Dominion)反對而作罷[5],原先的議會被降格為打點市容的市政局。到殖民地時代末期,香港立法局部分議員是由間接民選產生,但只負責被動蓋章和進諌[6]。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中國後,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其憲制性文件,而政制的其中一部份是香港政治委任制度。
殖民地建立初期,香港政制全由英國人發展及管理,後來漸有本地華人參與。香港的主權歸屬問題在20世紀末受到國際關注,中國和英國經過近20年磋商,最後在1984年簽定《中英聯合聲明》,決定於1997年進行主權移交,結束香港一百五十多年的殖民地歷史。
主權移交後,香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以一國兩制形式平衡兩地之間政治、經濟和社會上的差異。主權移交後的政治爭議,多數涉及在憲制性文件《基本法》的架構下,香港民主發展的方案和步伐。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稱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2021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香港選舉制度發生極大改變,部分人認為一國兩制正式邁向一國一制[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