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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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17(英語: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17) U.S. 316 (1819))是美國最高法院的一個著名案例。馬里蘭州向美國第二銀行在該州的分行徵收稅款來試圖阻止其運轉。該州法案雖然寫明適用於一切未經該州許可的銀行,但實際上僅美國第二銀行的分行符合條款所述,故該法案在法庭上被認為是專門針對美國第二銀行。法庭援引憲法中必要且合適條款說明國會有權通過有關未列入憲法卻合憲的法案。
Quick Facts 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 辯論:1819年2月22日 判決:1819年3月6日 ...
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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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1819年2月22日 判決:1819年3月6日 | |
案件全名 | 詹姆斯·麥卡洛克 訴 馬里蘭州約翰·詹姆斯案 |
引註案號 | 17 U.S. 316 17 U.S. (4 Wheat.) 316; 4 L. Ed. 579; 1819 U.S. LEXIS 320; 4 A.F.T.R. (P-H) 4491; 4 Wheat. 316; 42 Cont. Cas. Fed. (CCH) P77,296 |
既往案件 | 巴爾的摩法院約翰·詹姆斯判決;上訴馬里蘭法院維持原判 |
後續案件 | 無 |
法庭判決 | |
儘管憲法未賦予國會建立銀行之權,但是卻賦予了徵稅和花費的權利,作為政府在執行上述權利時合適的工具和機構,銀行的存在合理合法。因聯邦法律高於州法,馬里蘭州並無權限向國家銀行徵稅,原案判決推翻。 | |
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馬歇爾 聯名:全體一致 |
適用法條 | |
美國憲法 第1章,第8款第1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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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基本事例依如下兩項原則:
- 憲法授予國會含蓄默示權使其能夠履行憲法賦予的權利,組建功能完備的政府。
- 州政府無權立法阻止聯邦政府行使合憲權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