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援華法案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1948年援華法案(China Aid Act of 1948)為1948年4月2日美國國會通過了《對外援助法案》(Foreign Assistance Act)和《經濟合作法案》合併案之一部份。援外法案本來用途是為了施行歐洲戰後經濟復興計畫,援華法案是計劃中的例外;其中,華是指亞洲的中華民國政府。成為第二次國共內戰中,中華民國政府用來應付中國共產黨的重要資金資助。另外,該法案原訂援助時間為一年。
1948年援華法案(China Aid Act of 1948)為1948年4月2日美國國會通過了《對外援助法案》(Foreign Assistance Act)和《經濟合作法案》合併案之一部份。援外法案本來用途是為了施行歐洲戰後經濟復興計畫,援華法案是計劃中的例外;其中,華是指亞洲的中華民國政府。成為第二次國共內戰中,中華民國政府用來應付中國共產黨的重要資金資助。另外,該法案原訂援助時間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