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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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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法律體系和受其影響的法律傳統中,萬民法拉丁語ius gentium;jus gentium)是種適用於所有人們(拉丁語gentes)的法律概念。萬民法屬於國際法的一種早期形式,並非成文法法典[1]而是被認為「依照合理的國際行為標準」而由「萬民」普遍遵循的習慣法[2]與「市民法」概念相對。

萬民法被視為自然權利,或自然法。與羅馬法不同,它不限於僅適用羅馬公民而涵蓋全部人民,因萬民法的規則可源自整個人類天生的自然因由。

羅馬帝國基督教化之後,教會法也成為歐洲萬民法的一部分。[3]到16世紀時,隨著歐洲各國發展出不同的法律體系,教皇權威英語Papal primacy衰落,以及殖民主義在西方境外創造從屬政體,萬民法原本的共同理解趨向分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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