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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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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法漢朝時期的一種官員任職迴避制度,基本自漢武帝以後,漢朝的某個刺史不能為本州人,某個太守不能為本郡人[1]。且東漢中期之後,迴避任職制度更加嚴格,發展為三州和婚姻之家不能相互前往對方所在的地方做官。即甲州人士要是前往乙州當官,乙州人士同時前往丙州當官,則丙州人士不能前往乙州和甲州當官。至於婚姻方面,則是甲乙兩家若通婚,甲不能前往乙所在的州郡當官,乙不能前往甲所在的州郡當官。不過州吏和郡吏基本為本州或本郡人擔任,所以不在此限[2]。由於迴避制度過於複雜,以至於漢靈帝時期幽州刺史冀州刺史長期空缺。熹平四年(175年),蔡邕上書要求廢除三互法,但遭到皇帝拒絕[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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