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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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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英語:real estate)是一個民法概念。它包括土地及其上之房屋等不可移動、可以有固定地址的建築物,因此房地產也屬於不動產。

詞源

英語「real estate」中的「real」(意為「真實的、實物的」)來自古法語real(比較現代法語réel,「真實的、實物的」),派生自拉丁語res(意為「事情、物件」),指的是實際存在的財產。[1][2]與同形的real(「雷亞爾,西班牙和葡萄牙曾經使用過的一種貨幣單位」,與英語royal同源)來源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央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授權制定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香港特別行政區

根據《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不動產指:

  1. 土地,不論是否有水淹蓋;
  2. 土地上的任何產業、權利、權益或地役權;及
  3. 附連在土地的物件或牢固於任何這類物件上的東西。

按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稅條例》附表1,買賣香港「不動產」的第1類文件,須繳付印花稅[3]

澳門特別行政區

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卷第2編第2分編第195條,一、不動產包括:

  • a)農用房地產及都市房地產;
  • b)水;
  • c)附於土地上之樹木及天然孳息;
  • d)農用房地產及都市房地產之附着部分。

日本

不動產的法律定義有:

  • 民法》第86條:土地及其定著物。
  • 《不動産登記法》第2條:土地或建物。

中華民國(臺灣)

不動產的法律定義有:

  • 民法》第66條: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即其包括了土地和其上在建或已完成之建築物。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 《不動產證劵化條例》第4條:指土地、建築改良物、道路、橋樑、隧道、軌道、碼頭、停車場與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土地定著物及所依附之設施,但以該設施與土地及其定著物分離即無法單獨創造價值,土地及其定著物之價值亦因而減損者為限。不動產相關權利:指地上權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

不動產概括涵義包括:標的、權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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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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