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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貪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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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貪戀(希伯來語:聖經希伯來語:לֹא תַחְמֹד,羅馬化:Lōʾ taḥmōd)是對十誡(或依編號傳統可能為其中兩條)的最常見譯法之一。[1] 法律學者、猶太學者、天主教神學家及新教學者普遍認為這些誡命具有道德義務的性質。[2][3][4][5]
出埃及記與申命記都記載了十誡由上帝親口所講,[6] 並由上帝的指頭刻在兩塊石版上。[7] 摩西摔碎原石版後,上帝重新寫下誡命。在第二次書寫時,關於「房屋」的貪戀被改寫為「渴望」(תתאוה)。
在將此段落視為單一誡命的傳統中,完整內容如下:
不可貪戀你鄰舍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你鄰舍的妻子、他的男僕、女僕、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天主教教理》將「不可貪戀」的命令與「愛人如己」的誡命聯繫起來。[8] 伊本·以斯拉曾質疑:「人怎能不在心中貪戀美物?」他指出,所有誡命的主要目的是端正人心。[9]
古代用法
希伯來語中「貪戀」一詞為חמד(chamad),可譯為「貪戀」、「貪慾」或「強烈欲望」。[10] 《希伯來聖經》中多處警示因貪慾而導致的負面後果。例如,上帝在警戒以色列人不可崇拜迦南的偶像時,也告誡他們不可貪戀偶像上的金銀,以免帶來可憎之物:
他們神像的雕刻你們要用火焚燒;不可貪戀其上的金銀,也不可帶回家裡,免得你陷入網羅,因為這是你Lord你神所憎惡的。不可把可憎的物帶進你家中,免得你也與它一樣被毀滅;總要厭惡、憎惡它,因為這是當毀滅之物。
《約書亞記》中記載了亞干因貪戀耶利哥城毀滅時禁止攜帶的金銀物品而遭神怒的事件,被視為違背聖約的行為。[11]
《箴言》告誡人要守護內心,防止貪慾:「你要保守你心,勝過保守一切,因為一生的果效由心發出。」[12] 先知彌迦則譴責貪戀田產房屋之人,提醒人不可貪戀物質財產。[13]
「貪戀」亦可引申為情慾。《箴言》再次告誡:
你心中不要戀慕她的美色,也不要被她眼目的勾引所迷惑。因為妓女能使人貧窮,淫婦卻獵取人寶貴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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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太教觀點
此誡命的核心在於禁止嫉妒。猶太傳統認為人被賦予智慧,目的是分辨善惡,甚至在內心的思想上也不例外。[14] 《巴巴·巴特拉》認為,人的目光也能傷害鄰人,哪怕貪戀只存於心中,也是一種對鄰人的傷害。[15]
亞歷山大的斐洛認為貪戀是一種對他人的反叛與圖謀。他將「欲望」視為最糟糕的情緒,但指出人擁有掌控欲望的能力。他強調:「放任欲望,終將導致個人、社群乃至國家的紛爭和災難。」[16]

伊本·以斯拉進一步解釋,人可以通過訓練自己的內心來克服貪慾:
「當他知道上帝禁止他覬覦鄰人的妻子,那她在他眼中便如王妃在農夫眼中那般遙不可及。他因此滿足於自己的份,不再讓自己的心貪戀不是自己的東西。」[17]
邁蒙尼德將「不可貪戀」視為防範更嚴重罪行(如偷竊、姦淫和謀殺)的一道防線:
「欲望導致貪戀,貪戀導致偷竊;若物主不願出售,即便對方出高價,若仍得不到,就可能動用偷竊手段。《彌迦書》寫道:『他們貪戀田地,就奪取它們』。若物主阻止,就可能引發謀殺。從亞哈與拿伯的故事中可知一二。」[18]
亞哈王覬覦拿伯的葡萄園未果,其妻耶洗別遂偽造罪名使拿伯被處死,亞哈奪得葡萄園。上帝因此大怒,並派以利亞先知宣布對亞哈與耶洗別的審判。[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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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觀點
路加福音記載了耶穌對貪戀的警告:「你們要謹慎自守,免去一切的貪心;因為人的生命不在乎家道豐富。」[20] 耶穌還指出,玷污人的罪來自內心未受控制的欲望。[21] 《雅各書》將貪慾視為誘惑與犯罪的內在根源。[22] 雅各進一步指出,貪慾引發爭鬥,缺乏物質往往源於向神求而不得,或動機不純:
你們貪戀,卻得不着;你們殺害嫉妒,又爭戰鬥毆,也不能得着;你們得不着,是因為你們不求。你們求也得不着,是因為你們妄求,要浪費在你們的宴樂中。你們這些淫亂的人哪,豈不知與世俗為友,就是與神為敵嗎?所以凡想要與世俗為友的,就是與神為敵了。
——雅各書4:2-4(ESV)[23]
《以弗所書》和《歌羅西書》將貪婪視為一種偶像崇拜,並將其與淫亂和污穢一同列為招致神憤怒的罪行。[24]
至於淫亂、污穢、或是貪婪,在你們中間連提都不可,正如聖徒所當行的。淫詞、妄語、戲笑的話都不相宜,總要說感謝的話。因為你們確實知道:無論是淫亂的,是污穢的,是有貪心的(就如拜偶像的一樣),在基督和神的國里都是無分的。不要被人虛浮的話欺哄你們,因為這些事神的忿怒必臨到那悖逆之子。
——以弗所書5:5-6[25]
新約強調「感恩」和「知足」是與貪慾相對的心態。施洗約翰勸告士兵知足於薪資,不要勒索和誣告他人。[26] 《希伯來書》鼓勵人不要貪愛錢財,而要以自己所有的為足,信靠神的應許與幫助。[27] 《提摩太前書》則發出經典的警告:
然而,敬虔加上知足的心便是大利了。因為我們沒有帶什麼到世上來,也不能帶什麼去;只要有衣有食,就當知足。但那些想要發財的人,就陷在迷惑、落在網羅和許多無知有害的私慾里,叫人沉在敗壞和滅亡中。貪財是萬惡之根;有人貪戀錢財,就被引誘離了真道,用許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
——提摩太前書6:6-10[28]
天主教觀點

天主教會將《申命紀》5:21與《出谷紀》20:17中的「不可貪戀」解讀為兩個誡命,分別列為第九與第十條。其中,第九條禁止肉體上的情慾(或稱「邪情私慾」),第十條則禁止對財物的貪婪與貪求。
第九條誡命禁止的是「內心中蓄意或計劃犯姦淫」的欲望,這在第六條誡命中已被明令禁止。若此類思想是出於「明知而自願」,則即屬罪惡。[29]
耶穌在登山寶訓中強調了這一點:「我卻對你們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裏姦淫了她。」[30] 此誡命強調內心態度的重要性,同時承諾:「心裡潔淨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看見天主。」
第六端福說:「心裡潔淨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看見天主。」清心指那些在以下三方面調和其心志與上主聖潔要求之人:愛德、貞潔(性純潔)、追求真理和信仰的正統性……清心的人能如天主一樣看待事物,接納他人為鄰,把人的身體視作聖神的宮殿,是神聖之美的展現。[31]
儘管洗禮洗淨了原罪,受洗者仍須與心中不秩序的情慾鬥爭。靠着天主的恩寵,人能勝過誘惑:1)通過貞潔的恩賜;2)以意向純正來尋求履行主旨;3)透過感官的節制與想象的純化;4)藉着祈禱託付神來抵抗誘惑。[32]
履行第九條誡命亦要求端莊,即「保護人的內在中心」。端莊引導人如何看待他人、如何舉止,遵守人的尊嚴。它鼓勵在兩性關係中保持耐心與節制,並要求在彼此承諾之前保持純潔。
感情和身體都有端莊。例如,抵制某些廣告或媒體對人身體的偷窺性表現。端莊激發一種生活方式,使人有能力抗拒流行文化的誘惑。各文化對端莊的表達雖異,但其核心皆為對人類尊嚴的直覺。[33]
除了個人的純潔和端莊外,天主教還強調社會環境的淨化。大眾傳媒應避免挑起窺淫慾,避免渲染色情,並幫助青年正確認識自由與道德律之間的關係。[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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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教義認為,《瑪竇福音》6:21所言「因為你的財寶在那裏,你的心也必在那裏。」,闡明了不可將心繫於地上財富。第十條誡命是對第九條的補充,禁止貪圖他人財物,因這是導致偷竊與欺詐的根源。貪戀也被視為「眼目的情慾」,引發暴力與不公。《十誡》前幾條關於偶像崇拜的誡命同樣適用於貪慾之心。[35]
貪慾製造內心混亂,因為它超越了人類合理需求的滿足,轉而追求不屬於己者。[36] 無節制地追求財富與權力、積聚財產均屬禁止。[37] 第十條誡命還要求人們排除嫉妒,因為嫉妒是「七宗罪」之一,包括因見他人之物而產生的不滿與強烈占有欲。[38]
聖經警告人遠離「那棵果樹實在好吃好看,令人羨慕,且能增加智慧」的東西(創世紀3:6),律法與恩典引導人棄絕貪慾,轉向聖神。[39]
但是如今,天主的正義,在法律之外已顯示出來;法律和先知也為此作證:就是天主的正義,因對耶穌基督的信德,毫無區別地,賜給了凡信仰的人。(羅馬書3:21-22)凡屬於耶穌基督的人,已把肉身同邪情和私慾釘在十字架上了。(迦拉達書5:24)[40]
教義提醒,基督徒應當捨棄一切為跟隨基督,正如耶穌稱讚耶路撒冷窮寡婦捐出自己全部生活費用。[41] 脫離財物是進入天國的前提。[42] 「神貧的人是有福的」,說明那些自願節制物質欲望的人更容易尋求屬靈的滿足。[43] 「我想看見天主」表達了人類的終極渴望——永生之水是對天主之渴望的真正滿足。[44]
屬基督的人將貪慾釘於十字架,他們靠着天主的恩典,勝過情慾與權力的誘惑。「人縱然賺得了全世界而賠上自己的靈魂,為他有什麼益處?」
——《天主教教理》2548–25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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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觀點
总结
视角

馬丁·路德認為,人的罪性使人天然不願看到他人擁有與自己相等的東西,每個人都儘可能多地據為己有,同時卻假裝自己敬虔。他指出,人心是詭詐的,善於偽裝外表,卻掩蓋內里的詭計與罪行:
我們的本性就是如此:沒有人願意看到別人擁有與自己一樣多的東西,每個人都想獲取儘可能多的利益,其他人怎樣就不管了。我們卻裝作敬虔,打扮得光鮮亮麗,掩蓋內心的邪惡,使用各種巧妙的詭計(如今每日都有更多狡猾的手段出現),甚至引用法律為自己辯護,自誇自己不是卑劣之徒,而是謹慎和聰明。律師和法學家對此推波助瀾,扭曲法律詞句以適合他們的立場,全然不顧公義與鄰人的需要。簡言之,在這些事務上誰越狡猾,就越能從法律中獲益,就如他們所說的:「法律偏助警醒者」(Vigilantibus iura subveniunt)。
——馬丁·路德,《大教理問答》[46]
路德指出,第十條誡命並不是針對社會上的惡人,而是針對那些看似虔誠、願意被稱為正直誠實之人的人,因為他們表面上未犯任何外在的罪行。他在遺產與地產爭訟中、通過金融手段奪取房產和土地的行為中看見了貪戀。他也批評如希律王在其兄尚在時奪其妻的行為,認為這類行為皆為「貪戀」。[47]
無論這些事如何發生,我們要知道:上帝不願你奪取鄰人之物,使其受損,而你因自己的貪慾得滿足,即使你在世人面前顯得正當,那也是隱秘地施行不義。即使你看似未傷害任何人,實則已加害於鄰人。就算這不被稱為「偷竊」或「欺詐」,它也是「貪戀」——即不顧鄰人之意願圖謀其物,並不願他享有上帝所賜的福分。
——馬丁·路德,《大教理問答》[46]
約翰·加爾文將第十條誡命解讀為對內心純潔的要求,不僅限於外在行為。他區分了「蓄意圖謀獲得鄰人之物」與「內心的貪戀」。在他看來,前者為意志的有意識同意,而後者則可能僅是內心因欲望而被撩動。
就像上主此前命我們以仁愛引導願望、行為與計劃,現在他也命我們以相同方式規正思想,使心意不致墮入敗壞歪曲,不讓意念走向偏邪。祂既已禁止我們心中滋長憤怒、仇恨、姦淫、偷盜與謊言,現在也禁止我們連意念都不得走上那條路。
——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8]
加爾文指出,心中要麼充滿仁愛之念,要麼傾向貪婪欲望。他認為心若充滿仁愛,就不會容納邪情私慾。他也承認種種幻想不斷在腦海中浮現,因此勸人操練意志與自律,將心意轉離肉體的欲望與激情。他強調,此誡命是神禁止一切邪念之旨意的展現。[49]
馬太·亨利認為,第十條誡命從根源上制止了許多罪行,通過禁止一切可能傷害鄰人的欲望。他指出,對命運的不滿與對他人所擁有的嫉妒,皆被此誡命禁止。人的本性中各樣欲望皆需在這條誡命下被糾正。
前幾條誡命隱含地禁止一切對鄰人有害的行為欲望;而此條誡命則禁止一切自我滿足的無度欲求。「但願那人的房子是我的!那人的妻子是我的!那人的產業是我的!」這便是對自身命運的不滿與對鄰人的嫉妒,這些正是本誡命主要禁止的。保羅說,當神的恩典使他眼中的鱗片脫落時,他才明白這條誡命「不可貪戀」所禁止的是人內心一切不正當的欲望,是我們墮落本性最初的表現,是一切罪行的起點。若非這條誡命在他心中發出能力,他本不會認知這些欲望的邪惡。——《羅馬書》7:7
——馬太·亨利[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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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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