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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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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英語:WIPO Copyright Treaty - WCT),是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制訂的條約,涉及數字環境中對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護。條約訂於瑞士日內瓦,於2002年3月6日生效,保存人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2][3]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21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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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各締約國出於以儘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發展和維護作者對其文學和藝術作品之權利的願望;承認有必要採用新規則並解釋現有規則以提供解約由新形勢所提出的問題的適當辦法;強調版權保護作為文學和藝術創作促進因素的重要意義,制定本條約。[4]
內容
條約[4]提及了受版權保護的兩個客體:計算機程序和數據庫,規定計算機程序適用於伯爾尼公約第二條意義下的文學作品保護;規定數據庫本身收到保護,但保護不延及數據資料本身。
條約還對發行權、出租權、向公眾傳播的權利作了規定。條約還設立了締約方大會和國際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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