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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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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非法院是根據《建立東非共同體條約》第9條設立的東非共同體機構之一,成立於2001年11月,其主要職責是確保在解釋、適用和遵守東非共同體條約時遵守法律。[1]法院有兩個部門:上訴庭和初審庭。[2]法院法官由東非共同體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會議根據成員國的推薦,從經證明正直、公正和獨立、擔任高級司法職務的人或公認能力的法學家中任命。[3]

事实速览 東非法院, 設立 ...

管轄權

法院對條約的解釋和適用具有管轄權。 它還提供: 諮詢意見; 對國家法院的初步裁決; 如果合同和協議賦予管轄權,則仲裁裁決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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