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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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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縮寫MSS[註 1]),規範化簡稱國家安全部[4]安全部[5],俗稱國安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組成部門,也是中國主要的情報與安全機關。[6]主要職能包括外國情報收集分析、反間諜政治保衛[3],是中國最大和最活躍的情報機構、國際上最大的情報機構之一。安全部垂直領導各地方機關,但各地方機關事實上半自治運作。[7][8][9][10]1983年7月,原中共中央調查部整體、公安部政治保衛局部分、中共中央統戰部部分單位、國防科工委部分單位合併成立國家安全部。國家安全部總部掛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駐地,實際設在海淀頤東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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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情報系統源自延安時期的中共中央社會部,由時任副部長李克農負責情報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社會部分為中央人民政府情報總署軍委作戰部情報局軍委總情報部三個部分。

1950年12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總情報部成立,管理情報部、技術部、聯絡部三個部,歸中央軍委總參謀長直接領導。1953年2月29日,軍委總情報部撤銷,各部劃歸總參謀部建制。1955年6月20日,中共中央軍委決定,將總參謀部聯絡部改歸中共中央書記處直接領導,定名為中共中央調查部,其部長依次為李克農、孔原羅青長,主管工作的是國務院總理周恩來中共中央辦公廳主任楊尚昆。隨着「文化大革命」爆發,中央調查部捲入派系鬥爭而一度被取消。1975年,康生的去世使得羅青長重新接管中央調查部,中調部隨之恢復運作。

1983年,經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秘書長、公安部部長劉復之申請,中央決定以中共中央調查部整體、公安部政治保衛局以及中央統戰部部分單位、國防科工委部分單位為基礎,合併組建國家安全部[11]。1983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共中央關於成立國家安全部、中央安全領導小組的通知》,同意撤銷中央調查部,將中央調查部的情報工作協調職責劃歸中央安全領導小組,其他職責劃歸國家安全部。5月28日,中央批准《關於組建國家安全部的報告》,並報請全國人大審議。6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組建國家安全部,由凌雲出任國家安全部首任部長[12]。7月1日,國家安全部在北京舉行成立大會[3][13]

1983年7月,中共中央批准設立中國共產黨國家安全部黨組(簡稱安全部黨組),凌雲任國家安全部首任黨組書記[14]

1989年7月,經中共中央批准,組建中國共產黨國家安全部委員會(簡稱安全部黨委),不再保留國家安全部黨組[14]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15]。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是本法規定的國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機關[15]。」1994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16]。」

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布《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代表機構財務管理的規定〉的通知》(財外字〔1995〕365號),指「本規定適用於安全部、廣播電影電視部國家旅遊局國家外國專家局中國貿促會新華社人民日報社等單位派駐國外的代表處、辦事處、記者站」[17]

2001年1月,地方國家安全機關管理體制進行調整,省級國家安全廳(局)、地級及以下國家安全局改由國家安全部垂直管理,不再列入同級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序列[18]。地方國家安全系統實行「垂直領導、兩級管理」,省以下國家安全機關人員經費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行政經費、技術裝備經費及其他經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18]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並廢止1993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19]。《反間諜法》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19]。」2017年11月2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92號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細則規定:「間諜組織和間諜組織代理人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確認」,「敵對組織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確認[20]。」

2015年5月19日,習近平會見全國國家安全機關總結表彰大會代表,並對國家安全機關提出了「堅定純潔、讓黨放心、甘於奉獻、能拼善贏」的16字要求[3]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21]。《國家情報法》規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對國家情報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情報機構、軍隊情報機構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情報工作、開展情報行動[21]。」

2018年4月15日,國家安全部宣布開通互聯網舉報受理平台網站,接受組織和個人的舉報信息[22]。同年,國家安全部開通國家安全部建審許可服務網,處理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23]

2022年6月,國家安全部頒布《公民舉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獎勵辦法》(安全部令第2號),鼓勵民眾舉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最高者可獲人民幣10萬元以上獎勵。[24]

2023年8月1日,國家安全部開通官方微信公眾號,這是國安部成立40年來首次在互聯網開通官方發布平台。公眾號開通首日,發布首條推文《反間防諜需要全社會動員!》,提及了自7月1日起,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正式施行的相關信息。[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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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情報工作中行使下列職權[21]

  1.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渠道,在境內外開展情報工作。
  2.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依法搜集和處理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利益行為的相關情報,為防範、制止和懲治上述行為提供情報依據或者參考。
  3.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有關個人和組織建立合作關係,委託開展相關工作。
  4.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5.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依法開展情報工作,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和配合。
  6.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和身份保護措施。
  7.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區域、場所,可以向有關機關、組織和個人了解、詢問有關情況,可以查閱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
  8.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因執行緊急任務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享受通行便利。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或者依法徵用有關機關、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任務完成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並依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9.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請海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等機關提供免檢等便利。
  10.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11. 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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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設置

根據有關規定,國家安全部據報設置下列機構[27][28]

內設機構

  • 辦公廳[註 2]
  • 機要局(一局)[註 3]
  • 國際情報局(二局)[註 4][29]
  • 政經情報局(三局)[註 5]
  • 港澳台地區情報局(四局)[註 6]
  • 情報分析通報局(五局)[註 7]
  • 業務指導局(六局)[註 8]
  • 反間諜情報局(七局)[註 9]
  • 反間諜偵察局(八局)[註 10]
  • 對內保防偵察局(九局)[註 11]
  • 對外保防偵察局(十局)[註 12]
  • 情報資料中心局(十一局)[註 13]
  • 社會調查局(十二局)[註 14]
  • 技偵科技局(十三局)[註 15][30]
  • 技術偵察局(十四局)[註 16]
  • 綜合情報分析局(十五局)[註 17][31]
  • 影像情報局(十六局)[註 18]
  • 企業局(十七局)[註 19]
  • 反恐局(十八局)[註 20]
  • 政治部(副部級)
  • 普法辦公室
  • 教育培訓部
  • 綜合計劃局
  • 行政管理局
  • 老幹部局
  • 檔案室
  • 宣傳教育局[32]

直屬事業單位

垂直管理單位

歷任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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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部紀檢監察組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監察組,簡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安全部紀檢監察組,是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設在國家安全部的副部級派駐機構。

沿革

1983年7月,中共中央批准設立國家安全部黨組,國家安全部相應設置中國共產黨國家安全部黨組紀律檢查組,與監察部駐國家安全部監察組合署辦公[14]。1989年7月,國家安全部黨組升格為部黨委,國家安全部相應設置中國共產黨國家安全部紀律檢查委員會,與監察部駐國家安全部監察局合署辦公[14]。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派駐機構對派出機關負責,履行監督職責。」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制定出台《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改革後,組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組,作為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實行單獨派駐[41][42][43]。2018年,中央紀委駐安全部紀檢組改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監察組

歷任領導

部紀委書記(駐部監察局局長)
駐部紀檢組組長
  • 劉彥平 副總警監(2016年1月—2018年3月)
駐部紀檢監察組組長

注釋

  1. 縮寫自國家安全部的英文全稱「Ministry of State Security」。
  2. 安全部機關核心聯絡部門,主管協調部內工作。下設法制辦公室,主管國家安全政策法規的制定工作。
  3. 主管密碼通訊及相關管理,負責審訊涉嫌在華進行間諜活動的外交人員、情報人員和調查內部涉密案件。
  4. 主管國際戰略情報收集,針對外國決策機構和國際戰略研究機構展開工作。
  5. 主管各國政經科技情報收集,針對外國經濟金融機構和科研機構展開工作。
  6. 主管港澳台地區的情報工作。
  7. 主管情報分析通報,對情報收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8. 主管對各省、自治區國家安全廳和直轄市國家安全局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9. 主管反間諜情報收集和策反外國在華人員。
  10. 主管對外國間諜的跟監、偵查、逮捕等工作,對外國在華情報人員採取強制措施。
  11. 主管涉外單位防諜,監控境內恐怖組織、反動組織及外國駐華機構。
  12. 主管駐外機構人員及留學生監控,偵查境外恐怖組織、反動組織活動。
  13. 主管文書情報資料的蒐集和管理。
  14. 主管民意調查及一般性社會調查。
  15. 主管技偵科技器材的管理研發。
  16. 主管郵件檢查與電信偵控。
  17. 主管綜合情報的分析、研判。
  18. 主管各國政、經、軍的影像情報,包括衛星情報判讀。
  19. 主管該部所屬企業、公司等事業單位。
  20. 主管反恐事務。
  21. 教育部管理。教育部主辦的陽光高考網上,國際關係學院的院校隸屬部門被標為「其他主管部門1」[33],是唯一一個如此標註的中央部屬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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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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