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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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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是憲法性法律,且帶有憲法內容而經國家立法機關依法賦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進行法律解釋的政治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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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 第一章為總則。
- 第二章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織情況。
- 第三章規定了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織情況。
- 第四章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情況。
- 第五章為附則。[1]
修訂
-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進行第一次修正。
-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
-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進行第三次修正。
-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進行第四次修正。[2]
-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進行第五次修正。[3]
- 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進行第六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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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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