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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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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是為了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而制定的法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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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1950年6月28日下午五時,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在北京中南海勤政殿召開。中央勞動部部長李立三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草案》的幾點說明。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共5章26條。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6章42條),自1992年4月3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同時廢止。
2001年10月27日由第九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
2009年8月27日由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021年12月24日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分七章共計五十七條,該法第五十七條[3]規定: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於1992年4月3日廢止。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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