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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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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是1996年2月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5號發布的一條行政法規[1]。1997年5月20日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作出第一次修訂,2024年3月10日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作出第二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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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中國大陸不少對「翻牆」人士的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決定書中都說明是依據《暫行規定》第六條和第十四條或《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做出的處罰。
另見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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