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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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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刑事追訴時效(又稱刑法追訴時效,簡稱追訴時效),即追究依法對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超過這一有效期限,原則上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1]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25年3月27日) |
內容
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八十八條、八十九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的不再追訴:
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的情形
注釋
1.^a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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