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中華民國總統

中華民國的國家元首及三軍統帥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民國總統
Remove ads

中華民國總統中華民國國家元首,設立於1948年,繼承國民政府主席的職能。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總統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可行使締結條約宣戰媾和之權;對內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行政院院長等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總統為三軍統帥,統率中華民國國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以及當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時,在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宣告解散立法院。此外,因應行使職權需要,設總統府為幕僚機關、國家安全會議為諮詢機關。

事实速览 中華民國總統, 尊稱 ...

中華民國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直接選舉,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總統的備位者為副總統,兩職位以單一選舉產生、並且任期同步。《中華民國憲法》原始條文規定,總統由國民大會間接選舉,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後於1992年憲法第二次增修改為現制,自1996年起至今,已實施八次直選。中華民國現任總統為民主進步黨籍的賴清德,於2024年5月20日就任。

Remove ads

沿革

Thumb
1948年,蔣中正(左三)就任為首任中華民國總統

1947年(民國36年)12月25日,中國第二次國共內戰期間正式「行憲」,國民政府依《中華民國憲法》(通稱《憲法》)規定改組為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總統一職取代國民政府主席為中華民國之國家元首,同時設中華民國副總統為備位元首,並置總統府為總統行使職權所需之機構[1][2]國民大會依《憲法》規定於1948年4月舉行首任總統及副總統選舉(總統及副總統分開選舉),由時任國民政府主席[註 1]中國國民黨籍的蔣中正當選為總統(副總統為同黨籍的李宗仁[4][5]。1948年5月20日,蔣中正就任為首任中華民國總統[6]:35[7][8]

1948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南京召開,會中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通稱《臨時條款》),擴大總統權力,並規定有效期為兩年半[註 2][2][9][10][11][12]。1949年12月,在內戰情勢對政府漸趨不利之下,行政院召開緊急會議,決定疏遷中央政府至臺北。1954年2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於臺北召開;3月11日,在第二次會議第七次大會上,代表一致決議《臨時條款》繼續有效[11][13][14]。此後,國民大會又對條款做出四次修訂,修訂內容包括凍結《憲法》對於總統連任之限制以及授權總統設立動員戡亂機構等[註 3][2][11][15][16][17][18]。1989年7月,國民大會決定第五次修訂《臨時條款》;但因修訂內容將使國大職權進一步擴大,引起立法院及民間輿論之不滿[19][20][21][22]。1990年3月,國立臺灣大學等各校學生發起野百合學運,提出「廢除臨時條款」和「召開國是會議」等訴求[23][24]:35. 83。1990年5月,甫就任第八任總統的李登輝(國民黨籍)在總統就職記者會上表示,計畫召開國是會議,要在一年內終止動員戡亂並廢止《臨時條款》,回歸正常的憲政體制;1991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於臺北召開,會中通過廢止《臨時條款》之提案[2][25];李乃依照國民大會表決結果,於1991年5月1日正式廢止《臨時條款》,動員戡亂時期遂告結束[2][26][27][28]

除廢止《臨時條款》外,李登輝在總統任內還主導制定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通稱《憲法增修條文》),在不變更原有憲法架構的原則下,修改、凍結部分《憲法》條文。自1991年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首次修憲至今,共進行了七次修憲[2][29];修憲後,總統及副總統由分開參選投票改為組合參選,選舉方式由國民大會間接選舉制改為人民直選,任期由原本的六年改為四年,同時賦予總統無須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之權,以及任命行政院院長時不需經立法院同意等[註 4][2][30][31][32]。1996年,李登輝搭檔同黨籍的連戰第九任總統選舉中當選為首任全民直選之總統[33][34][35]。在2000年舉行的第十任總統選舉中,由民主進步黨(通稱民進黨)提名的陳水扁(副總統搭檔為同黨籍的呂秀蓮)當選總統,終結國民黨自1948年「行憲」以來的長期執政,是為中華民國行憲後首次政黨輪替[36][37][38];此後,國民黨籍的馬英九跟民進黨籍的蔡英文又分別於2008年及2016年當選總統,實行政黨輪替。截至目前為止,中華民國自行憲以後共歷經三次政黨輪替[39][40]

Remove ads

職位更迭

選舉

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中華民國總統由全體年滿20歲、未受監護宣告[註 5]、現或曾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的自由地區人民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選舉選出,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選舉區;曾設籍15年以上且年滿40歲者,並得登記為中華民國總統候選人,惟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登記[註 6]。總統候選人在登記參加選舉時,應跟副總統候選人聯名登記,且應獲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註 7]

中華民國總統選舉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簡稱中選會),總統候選人之競選活動期間為28日[註 8]。中華民國總統選舉採相對多數決,候選人中得票最多之一組即告當選,當得票相同時將於投票日起30日內進行重選;在只有一組候選人登記參選(即同額選舉)的情況下,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20%以上始為當選,否則將於投票日起三個月內進行重選[註 9]

最近一次中華民國總統選舉於2024年1月13日舉行,由民進黨籍候選人賴清德勝出[41][42]

就職

Thumb
2024年,賴清德就任為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由時任立法院院長韓國瑜授與國璽之一「榮典之璽」

依據《憲法》第48條及《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規定,總統應進行就職宣誓(由大法官會議主席即司法院院長監誓)方得就任,誓詞如下:[註 10]

新任總統宣誓完畢後,並由立法院院長依《印信條例》規定授與國璽總統之印,代表國家權力象徵及政權之傳承[註 11]

最近一次中華民國總統就職典禮於2024年5月20日舉行[43][44]

罷免及彈劾

中華民國總統的解職方法除自行辭職外,尚有罷免彈劾二種。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中華民國總統之罷免案需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出方成立;立法院並應在罷免案宣告成立後10日內,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選會,而中選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20日內進行公告、60日內進行公民投票,罷免投票人資格與選舉人資格相同。罷免公投同樣採絕對多數決,若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罷免案即告通過,被罷免的總統須在中選會公告選舉結果後即行解職,且在此後四年內不得登記為總統候選人;若罷免案未通過,則在該任總統任期內,不得再提出罷免案[註 8][45]最近一次中華民國總統罷免案於2012年5月14日對第12任總統馬英九提出,惟因未通過立法院程序委員會表決而不成案[46][47]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中華民國總統之彈劾案需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若經判決成立,被彈劾的總統須即行解職[註 12][48]。截至目前為止,仍未有總統被正式提起彈劾。

Remove ads

代理及繼任

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當中華民國總統因故不能視事(行使職權)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若總統因死亡、遭到罷免或彈劾而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為總統,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在三個月內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進行總統補選。若前任總統任滿解職時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則亦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註 13]

自《憲法》公布施行至今,僅有第一任副總統李宗仁曾因時任總統蔣中正於1949年1月21日下野而代理總統一職,後蔣中正於1950年3月1日宣布復行視事,李代總統之任務自然解除[註 14][註 15][7]。1975年4月5日,蔣中正在第五任總統任內逝世,時任副總統嚴家淦遂繼任為總統[7][49];1988年1月13日,蔣經國在第七任總統任內逝世,由時任副總統李登輝繼任為總統[33][50]

Remove ads

職權及附屬機關

職權

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國防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中華民國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總統同時也是三軍統帥,得依法行使統帥權統率全國空軍,並得依《憲法》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註 16][51]

中華民國總統得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公布由立法院通過的法律、發布命令,並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惟須於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註 17][52][53]。在《憲法增修條文》公布施行後,歷年來僅有李登輝因921大地震於1999年9月發布過緊急命令[54][55]

當戰爭或叛亂發生時,中華民國總統得依《憲法》及《戒嚴法》規定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註 18][53]。自《憲法》公布施行後,歷年來共有蔣中正和李宗仁因第二次國共內戰分別於1948年12月1949年7月二次發布全國戒嚴令[註 19][57][58]

中華民國總統得依《憲法》及《赦免法》規定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註 20]。自《憲法》公布施行至今,歷任總統共特赦四次、對特定對象減刑八次、以罪犯減刑條例一般性減刑五次[59][60]

中華民國總統得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公務人員任用法》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等法規定任免文、武官員:例如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註 21]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和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監察院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後任命,各機關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官等[註 22]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簽請總統任派,以及軍職少將中將編階人員官職異動經核定者、依法經核定追晉或追贈軍階者由主管機關報請總統任免等等[註 23][53][62]

中華民國總統得依《憲法》、《勳章條例》及《褒揚條例》規定授與榮典,包括授予勳章,以及明令褒揚、題頒匾額[註 24][63][64]

依據《憲法》規定,中華民國總統擁有「院際調解權」,即得在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五院之間出現爭執時,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註 25][65]。自《憲法》公布施行至今,僅有賴清德於2025年2月邀集五院院長會商國政,討論國內外政經局勢挑戰,並處理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爭議、司法院大法官及獨立機關人事等問題[66][67]。當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決議有窒礙難行之處時,得由行政院院長經總統之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該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另外,當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時,總統得在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宣告解散立法院[註 26][53]

Remove ads

附屬機關

Thumb
總統府建築現貌

因應行使職權需要,中華民國總統設有總統府為幕僚機關,其廳舍地點位於臺北市中正區[1][68]。總統府設秘書長一人,職責為承總統之命綜理府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此外,總統府還設有由總統任命的資政[69]國策顧問[70]戰略顧問[71]等職務,得向總統提供國家大計、戰略及有關國防事項之意見。目前總統府下設有3局、3室,另有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註 27]為總統府之附屬機關[註 28][1]

國家安全會議(通稱國安會)為中華民國總統決定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等與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前身為1952年設立的國防會議,在1966年3月《臨時條款》第三次修訂後改設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至1991年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改組為國家安全會議,1993年正式法制化[註 3][註 29][17][73][74]。國安會以總統為主席,設秘書長一人,職責為承總統之令,依國安會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此外,還設有諮詢委員一職,由總統特聘之。目前國安會下設有秘書處,另有國家安全局(通稱國安局)為國安會之附屬機關[註 30][74]

待遇

Thumb
總統官邸1號門,專供元首進出官邸使用

依據《憲法》第52條規定,中華民國總統具有刑事豁免權,即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註 31]

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及《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規定,中華民國總統之月為俸點[註 32]2,700點,此外並有政務加給,數額由行政院定之[註 33],目前兩者數額共計折合新臺幣54萬6970元[75]

卸任後,中華民國總統依《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規定將享有每月新臺幣25萬元的禮遇金;另外,在卸任後首年將享有每年新臺幣800萬元的辦公事務費,往後逐年遞減新臺幣100萬元,至第四年減為每年新臺幣500萬元後不再遞減;政府還將供應卸任總統保健醫療服務,並由國安局提供安全護衛8至12人。以上禮遇有效期間與該總統之任期相同[註 34][76]

依據《勳章條例》第三條規定,中華民國總統在職期間得佩帶國家最高榮譽勳章采玉大勳章[註 35]

中華民國總統官邸目前與總統府同樣位於臺北市中正區,自李登輝時期開始使用;因現任總統賴清德沿用其擔任副總統時的維安代號「萬里」,故又稱為「萬里寓所」。[77]

Remove ads

象徵

中華民國統帥旗原稱國民政府主席旗、中華民國總統旗,1986年《陸海空軍軍旗條例》實施後改為現名,是中華民國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之旗幟;中華民國統帥旗之長寬比例為3:2,以紅色為底,中置按旗幅三分之一的中華民國國徽,外加綴金黃色絲穗[註 36][78]

依據《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中華民國統帥旗應與中華民國國旗共同陳設於總統辦公室辦公桌之正後方,中華民國國旗居右、中華民國統帥旗居左;中華民國總統於軍事單位禮堂內主持各種典禮時,主席臺之後方亦應陳設中華民國國旗與中華民國統帥旗,中華民國國旗居右、中華民國統帥旗居左。中華民國統帥旗之旗桿長度與國旗一致,其顏色為銀白色,旗桿頂為金色矛形[註 37]

另有中華民國總統之印,為其行使職權專用印章;該印為銀質、直柄式正方形,由立法院院長於其就職時授與[註 38]

歷任總統列表

更多信息 任數, 姓名 ...

時間軸

賴清德蔡英文馬英九陳水扁李登輝蔣經國嚴家淦李宗仁蔣中正

參見

註釋

  1. 依照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決議,國民政府主席之任期延長至首任總統就任止[3]
  2. 民國37年《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一屆國民大會應由總統至遲於民國三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召集臨時會,討論有關修改憲法各案,如屆時動員戡亂時期尚未依前項規定宣告終止,國民大會臨時會應決定臨時條款應否延長或廢止。」
  3. 例如民國49年版《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動員戡亂時期,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不受憲法第四十七條連任一次之限制。」民國55年版《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四條:「動員戡亂時期本憲政體制授權總統得設置動員戡亂機構,決定動員戡亂有關大政方針,並處理戰地政務。」
  4. 例如民國81年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民國83年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總統、副總統之任期,自第九任總統、副總統起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5. 依據《民法》第14條規定,係指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而經聲請由法院為監護之宣告者。
  6. 《中華民國憲法》第45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第三條:「總統、副總統選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選舉區。」第11條:「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第12條:「前條有選舉權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選舉人: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者;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第20條:「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7.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1條:「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該會聯名申請登記。前項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
  8.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第36條:「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二十八日⋯⋯」第70條:「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第71條第一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第73條:「罷免案之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第75條:「罷免案之投票人、投票人名冊及投票、開票,準用本法有關選舉人、選舉人名冊及投票、開票之規定。」第76條:「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第77條:「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第78條:「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9.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3條:「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投票。候選人僅有一組時,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始為當選。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10. 《中華民國憲法》第48條:「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四條:「總統、副總統宣誓,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以公開儀式分別行之,由大法官會議主席為監誓人。」
  11. 《印信條例》第5條:「國璽及總統之印暨職章,由立法院院長於總統就職時授與之⋯⋯」
  1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第四條第七項:「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13. 《中華民國憲法》第50條:「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中華民國憲法》第51條:「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八項:「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14. 《中華民國憲法》第49條:「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引退謀和書告》:「⋯⋯因決定身先引退,以冀弭戰銷兵,解人民倒懸於萬一,爰特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之規定,於本月二十一日起,由李副總統代行總統職權⋯⋯」
  15. 復行視事,即「恢復行使職權」之意,此處指恢復行使總統職權。關於蔣中正復行視事是否違憲一事,至今仍有爭議[86][87][88][89][90]
  16. 《中華民國憲法》第35條:「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第36條:「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第38條:「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國防法》第八條:「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為三軍統帥,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防部部長,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指揮執行之。」
  17. 《中華民國憲法》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第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18. 《中華民國憲法》第39條:「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戒嚴法》第一條:「戰爭或叛亂發生,對於全國或某一地域應施行戒嚴時,總統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之通過,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總統於情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但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提交追認。」
  19. 1949年5月發布的《臺灣省戒嚴令》並非由總統而是由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發布的,其範圍亦只包含臺灣省一省;該年11月2日,行政院通過將臺灣納入全國戒嚴令之範圍[56]
  20. 《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赦免法》第六條:「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21. 《憲法》原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惟自1997年憲法第三次增修後,立法院已不再擁有對行政院院長任命的人事同意權[61]
  22.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公務人員之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14職等,其中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則為第10至第14職等。
  23. 《中華民國憲法》第41條:「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第104條:「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第五條第一項:「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第六條第二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第七條第二項:「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5條:「各機關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16條第一項:「軍官之任官,由國防部審定,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任之。」《總統府處理文武官員任免作業要點》第五條:「軍職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報請總統任免:軍職少將、中將編階人員,官職異動經核定者;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經核定追晉、追贈者。」
  24. 《中華民國憲法》第42條:「總統依法授與榮典。」《勳章條例》第三條第二項:「采玉大勳章得特贈外國元首,並得派專使齎送。」第四條:「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中山勳章,由總統親授之⋯⋯」第五條:「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中正勳章,由總統親授之⋯⋯」第11條:「卿雲勳章景星勳章,依勳績分等:屬於一等者,由總統親授之⋯⋯」《褒揚條例》第三條:「褒揚方式如左:明令褒揚;題頒匾額。前項第一款以受褒揚人逝世者為限。」
  25. 《中華民國憲法》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26.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27. 自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就不再有實際編制與預算,惟相關法源至今尚未廢除[72]
  28.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一條:「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第二條:「總統府設下列各局、室:第一局。第二局。第三局。機要室。侍衛室。公共事務室。」第九條第一項:「總統府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第15條第一項:「總統府置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均為無給職,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第16條:「總統府置戰略顧問十五人,上將,由總統任命之,對於戰略及有關國防事項,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第17條:「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隸屬於總統府,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29. 民國80年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二條:「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前項所稱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
  30.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三條:「國家安全會議以總統為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第六條:「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第八條:「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國家安全局應受立法院之監督,國家安全局組織另以法律定之。」第九條:「國家安全會議置諮詢委員五人至七人,由總統特聘之。」第十條:「國家安全會議設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31. 《中華民國憲法》第52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32. 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條規定,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33. 《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總統、副總統之月俸,按下列標準支給:總統之月俸,按二、七〇〇點計給。⋯⋯」第五條:「總統、副總統之政務加給數額,由行政院定之。」
  34.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二條:「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邀請參加國家大典;按月致送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八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七百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六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供應保健醫療;供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時得加派之。前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35. 《勳章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總統佩帶采玉大勳章。」
  36.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三條:「統帥旗,為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之旗。」
  37.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二款:「總統辦公室辦公桌之正後方陳設國旗與統帥旗,國旗居右,統帥旗居左。總統於軍事單位禮堂內主持各種典禮時,主席臺之後方陳設國旗與統帥旗,國旗居右,統帥旗居左。統帥旗之旗桿長度與國旗一致,其顏色為銀白色,旗桿頂為金色矛形。」
  38. 《印信條例》第三條:「印信之質料及形式,規定如下:⋯⋯總統及五院之印用銀質⋯⋯印、職章均為直柄式正方形⋯⋯」第五條:「國璽及總統之印暨職章,由立法院院長於總統就職時授與之⋯⋯」第15條:「印信之使用規定如左:⋯⋯印蓋用於永久性機關之公文⋯⋯」
  39. 《中華民國憲法》第49條:「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引退謀和書告》:「⋯⋯因決定身先引退,以冀弭戰銷兵,解人民倒懸於萬一,爰特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之規定,於本月二十一日起,由李副總統代行總統職權⋯⋯」
  40.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9號解釋董翔飛不同意見書:「⋯⋯李代總統飛抵廣州,旋即稱病赴美就醫不歸,憲政史上首次出現『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之憲政危機,所幸當時的行政院院長並非由副總統兼任,而是由閻錫山專任,始能依第四十九條後段之規定代行總統職權⋯⋯」
  41. 相關內容見諸於《中華民國史事日誌》、《中華民國史事紀要》等史料[83]:915[84]:406–408;惟亦有稱之為「代行總統職權」或「代理總統」者[註 40][85]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Loading related searches...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