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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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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田制是中國歷代為調控土地占有、保障農業生產和國家賦稅而制定的制度體系。不同歷史時期的田制體現了社會經濟狀況、人口結構及國家權力安排的變化,反映了從奴隸制封建制社會的經濟演變。

本條目僅限於討論中國古代田制,若需了解更廣泛的內容,請參見條目《中國土地制度》。

井田制(先秦)

井田制[1]是中國古代重要的土地制度形式,通常被認為在時期已有雛形,至西周時期發展完善。井田制是西周時期的基本土地制度與經濟基礎。土地名義上歸王室所有,由天子分封給諸侯,再由諸侯授予卿大夫

制度內容

井田制的基本形態是以「方里為井」,即將一塊正方形的土地劃分為九百,中間一塊為「公田」,其餘八塊分配給八戶農家,稱為「私田」。農戶在耕作時需先共同耕種公田,以履行對國家的義務,隨後才能耕作各自的私田[2]。這一制度強調勞役地租,旨在保障「百畝之田,數口之家可以無飢[3]」,從而維繫社會穩定。

在《孟子》《周禮》等典籍中,均有關於井田的記載。《孟子》推崇這種平均分配土地的方式,認為它能促成鄰里互助、保障民生[4];而《周禮》所述制度雖無公田及勞役地租,但也強調以百畝為基準進行分配[5][6]。二者共同反映了先秦時期對於理想土地制度的思考。

性質與學術爭議

關於井田制的性質,學界歷來存在不同解釋,主要觀點包括:

  1. 奴隸制說:認為公田由奴隸集體耕作,貴族通過強制勞動獲取收益;同時還存在被迫開墾的「私田」[7]
  2. 農奴制說:認為分配給農戶的百畝份地為私田,貴族保留公田,由農戶共同耕種,體現農奴制的剝削特徵[8]
  3. 農村公社說:主張井田制是農村公社的土地共有制度,公田上的生產主要依靠社群成員完成[9][10]
  4. 奴隸制殘餘說:認為井田制是農村公社遺存的形式,實質已轉化為統治階層剝削勞動者的工具,屬於東方奴隸制的一種表現[11]

歷史演變

由於土地具有國家所有的特質,土地不得隨意交換與買賣,形成「田裡不鬻」的格局。進入春秋戰國,隨着鐵器使用和牛耕推廣,農業生產力提升,井田制逐漸瓦解,土地開始向私有化轉變。這一變化標誌着奴隸制經濟向封建地主經濟的過渡,標誌是件是魯宣公十五年(前594年),魯國季孫氏宣布「初稅畝」的法令,開始實行對公田之外的私田按畝徵稅。[12]

名田制(秦漢)

名田制是時期形成的一種土地制度,其核心是以軍功爵制[13]為基礎,對土地占有和利用進行規範。該制度的產生與當時土地兼併嚴重、人口稀少及大面積墾荒有關,其主要目的是維護社會穩定,防止土地過度集中。根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記載,從關內侯到隱官。每級爵位可得田地從九十五頃至五十畝不等。[14][15]

背景

秦國商鞅變法起,為強化國家實力、推動封建化進程,確立了二十等爵制。該制度將土地分配與爵位掛鉤,爵位越高,可占土地越多,從而激勵耕戰,調動了農民和軍士的生產、作戰積極性。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社會生產力,加速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確立。進入漢代後,隨着人口增長與豪強勢力坐大,土地兼併問題日益嚴重,逐漸演變為社會的主要矛盾[16]西漢思想家董仲舒指出,當時社會上出現了「富者田連阡陌,貧者亡立錐之地[17]」的嚴重貧富分化現象。貧民不僅無田可耕,還要承擔沉重的賦稅與徭役,生活困苦,社會矛盾不斷激化。面對這一局面,董仲舒提出了「限民名田,以澹不足[18]」的政策構想,意在通過限制土地兼併來緩解貧富差距。但由於缺乏具體標準和實施措施,這一主張未能在當時轉化為制度。董仲舒逝世之後,土地兼併問題日益加劇,國家資源由此遭受嚴重損耗,並出現了極端的「人相食」現象。[19]

制度內容

名田制規定土地占有的上限和使用方式:

  1. 上限原則:任何爵位等級的土地占有均有上限,以防止過度兼併[14]。例如,西漢末年漢哀帝時期再次提出,貴族和平民所占「名田」不得超過三十頃,超過部分由官府收回;商人不得擁有名田或擔任官職。[20]
  2. 軍功爵與土地分配:名田制度以爵位和軍功為依據分配土地,保證軍功或官職獲得者有田可耕,同時限制土地進一步集中。[13]

制度演變

名田制在實踐中逐漸暴露出局限性:

  • 隨着爵位的輕濫、人口增長以及開墾新田的放緩,制度面臨合法土地兼併的矛盾。
  • 法令與實際脫節,導致占田過限現象普遍。
  • 後世各朝對限田制度多有借鑑:東漢荀悅提出「以口數占田,為之立限[21]」;北宋仁宗規定公卿占田不得超過三十頃,衙前官員以十五頃為限[22]

假田制(東漢)

假田制,又稱假民公田制[23],是東漢光武帝時期為安置流民而推行的一種土地政策。其核心做法是將國家所有的荒地、苑囿及山川林澤出租給流民耕種。

假田制更接近於一種災荒救濟措施,而非單純意義上的土地制度。[24]

制度內容

接受假田的農戶可以免除租稅[25],國家還會提供種子、糧食和耕具,以便恢復生產[26]

利弊得失

此舉使得耕種假田的流民逐漸成為依附在國有土地上的國家佃農。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穩定了社會秩序,安置了大量流民,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

然而,它並未觸及豪強地主的既得利益,既不能遏制土地兼併,也未能根本改善小農的生存困境。在豪強把持政權的背景下,假田往往被兼併,最終受益的主要仍是大地主階層。[27]在西漢後期又出現了「分田劫假」[28]的現象。隨着豪強地主勢力的發展,他們藉口政府推行「假民公田」,將農民的私有土地冒稱為公田,據為己有,再轉而出租給農民,從中強行收取所謂的「假稅」,並私自占有。實際上,這一做法使農民的賦稅負擔從原本的三十分之一驟然提高到五成。[29][30]

屯田制(自西漢以後)

屯田制是中國古代為應對戰亂和恢復農業生產而採取的一種土地與勞動力組織制度,雛形始於西漢中期[31],尤以東漢末期曹操的實踐最為著名[32]。其核心在於將土地、勞動力與軍事系統結合,以保障軍糧供應和社會經濟恢復。

制度內容

屯田制主要分為兩類:

  1. 軍屯:由士兵及其家屬在政府劃定的土地上開墾種植,收成由政府按比例分配。[33]
  2. 民屯:組織流民或移民進行屯田,從而提高地區控制力,恢復經濟發展。由政府提供耕牛、農具等生產資料,收成與政府按固定比例分成。 民屯制度確立於明代[34]

政府通過編制管理這些屯田人口,將荒地變為可耕農田,同時保障軍糧供應,強化對地方的控制。土地歸國家所有,耕種者被組織在特定土地上進行勞作。

曹操屯田

東漢末年,中原地區長期戰亂,社會動盪嚴重,人口大量流離失所。根據《三國志》記載,關中地區曾有十萬餘戶民眾逃往荊州[35],僅韓遂馬超之亂期間,逃往漢中的關西居民就有數萬家[36]。這些人口遷移既有自發逃難,也有強制遷徙,包括軍閥掠奪、豪強遷徙及宗族集體移動等,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

建安元年(公元196年),曹操採用棗祗韓浩的建議,率先實施屯田政策,將流民與降卒按軍事編制組織起來,實施民屯和軍屯。政府提供生產資料,並按一定比例徵收收成。雖然屯田民受到一定程度的剝削,但在當時經濟破壞嚴重、民生困苦的情況下,此制度有效緩解了流民問題,促進北方地區農業恢復,並為曹魏軍糧供應提供保障。[32]

歷史影響

三國時期,因戰爭頻繁,各政權普遍重視屯田制度而鮮有討論私有土地問題。政府通過組織軍士、農民、罪犯等勞動力開墾荒地或邊遠地區,以確保軍糧供給。屯田制的土地歸國家所有,耕種者通過軍政體系進行管理。

屯田制度在此後歷代仍有沿用,其基礎理念在漢武帝時期已初現[31],直至清代前期仍存在[37],對穩定邊疆、恢復戰亂地區經濟和保障軍需均發揮了重要作用。

占田制(西晉)

占田制[38]西晉時期為規範土地占有、保障國家賦稅和徭役徵發而實施的土地管理制度,其內容涵蓋土地分配、課田規定及勞動力管理。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士族過度兼併土地,同時調動小農的生產積極性。

制度內容

占田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 占田:官吏按照品級高低享有土地占有權,同時可蔭蔽佃客和親屬作為附屬人口。占田數量隨品級遞減,如一品官員占田五十頃,至九品占十頃[39];蔭戶人數自五十戶至一戶不等[40]。小農也被允許占有一定耕地,以保證國家賦稅來源。
  2. 課田:占田的基礎上規定最低應納田租額度。農民需按照丁口(成年勞動力)繳納田租,男性、女性、年齡不同者按勞動力強弱規定耕地面積和課田數額。例如,成年男子可占田七十畝,女性三十畝;田租也按性別與勞動力強弱設定。[41]

通過占田制,國家既保證了稅收,又在一定程度上激勵農民墾荒種田,形成小農經濟的調動機制。

制度目的與影響

占田制一方面旨在限制官僚士族通過品官占田和蔭客制度無限兼併土地,另一方面保障農民擁有一定耕地,以保證賦稅徵收和社會穩定[42]。然而,制度也存在明顯缺陷:

  1. 農民雖名義上有占田權,但在現實中仍受到嚴格剝削,課田負擔較前增加一倍。[42]
  2. 官僚士族仍可通過品級占田和蔭客占田,超額占有土地,而法令對超額行為缺乏處罰規定,因此仍能擴大土地和附屬人口。
  3. 占田制未規定「還田」,僅規定占田上限,導致土地分配存在不均,無法根本限制世族大地主階級的利益。

占田制是西晉為控制土地兼併、保證國家賦稅和徭役收入而制定的一套較為系統的土地制度,它既體現了對小農土地保障的考慮,也反映了對官僚士族權力的調控嘗試,但由於法律和執行上的局限,其實際效果有限。

歷史影響

西晉時期,社會經濟與土地兼併已有一定發展,官僚士族勢力增強。占田制的出台,一方面是為了限制土地兼併,另一方面是確保小農經濟能夠持續為國家提供稅賦與勞動力。[43]然而,公元291年,八王之亂爆發,北方再度陷入戰亂,占田制遭到嚴重破壞,逐漸崩潰。

均田制(北魏至唐)

均田制[44]是中國北魏時期開始實施的一項土地分配制度,旨在保障農民耕地、規範土地占有,促進農業生產恢復與發展,同時為國家賦稅和徭役提供保障。該制度在北魏、北齊北周唐朝初年均有所沿用,並在唐朝中前期達到最完善的形式。

北魏均田制

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孝文帝採納漢族地主李安世的建議,頒布均田令,主要規定如下:

成年男子(丁男,15歲以上)可授露田四十畝、桑田二十畝或麻田十畝。婦女可授露田二十畝、麻田十畝。實際授田可加倍,用於輪休休耕。奴婢授田與平民數量同。耕牛每頭配三十畝露田,限四頭。三口家庭可獲宅基地一畝,奴婢五口給田一畝。[45]

狹鄉民可遷至「寬鄉」授田;寬鄉民可自由開墾荒地。地方官員根據職級授田:刺史15頃,太守10頃,治中和別駕各8頃,縣令和郡丞各6頃;離職時須將田地移交下任。[46]

北齊均田制

北齊在繼續推行均田制的過程中,大體延續了北魏的框架[47]。但是,北齊取消了倍田的受田規定,但實際上,一夫一婦所獲田地仍相當於倍田[48]。北魏對奴婢受田沒有限制,而北齊則按官品將其受田人數限制在六十至三百人之間[49]。然而,均田制在北齊時期已出現破壞現象,土地買賣的行為逐漸增多,流民大量增加。[50]

隋均田制

隋朝建立後,隋文帝規定,自諸王以下至都督,各人均分配永業田,分配數量有差異,多者可達百頃,少者至四十畝。丁男及中男的永業露田均遵循北齊制度。園宅土地的分配按人口計算,每三口分一畝,奴婢則五口分一畝。京官還享有職分田,一品官可得五頃,至五品為三頃,其下每品遞減五十畝,至九品為一頃[51]

然而,隨着社會安定和人口增長,均田制所能分配的田地逐漸不足,並非所有人都能獲得足額土地。開皇十二年(公元592年),因全國戶口持續增加,而京輔三河地區土地有限、人口密集、糧食供給不足,朝中曾議將部分人口遷徙至土地寬闊的鄉邑。隋文帝遂派遣使者四方巡視,重新均分全國土地。然而,各狹小鄉邑每丁僅分得約二十畝,老幼人口所獲更少。[52]

唐均田制

唐朝均田制在隋代制度基礎上進行了調整與完善,明確取消了奴婢、婦女及耕牛受田的規定,同時放寬了土地買賣限制,制度內容更為詳盡。根據《武德律》、《開元七年令》及《開元二十五年令》等記載,唐朝均田制主要內容如下[44]

  1. 田地分配:丁男及18歲以上的中男各分配永業田20畝、口分田80畝;老年男子、病殘及廢疾者各分口分田40畝,寡婦及妾各30畝。以丁男和18歲以上中男以外的人為戶主者,則分配永業田20畝、口分田30畝。民戶原有的永業田,在不改變所有權前提下計入已受田地,以充抵應分的永業田和口分田。[53]
  2. 貴族與官員受田:有封爵的貴族以及五品以上職事官、散官可按品級領取永業田6頃至100頃,勛官按勛級領取勛田60畝至30頃。五品以上官員的永業田和勛田僅能在寬鄉授給,但可在狹鄉購置萌賜田進行充抵;六品以下可在本鄉取還公田充抵。[54]
  3. 特定群體受田:官戶(官府所屬賤口)受田按百姓口分之半計算。工商業者在寬鄉地區亦可按百姓口分之半受田。[55]
  4. 寬鄉與狹鄉劃分:受田充足的地區稱為寬鄉,土地不足者稱為狹鄉,狹鄉口分田減半授給。狹鄉居民不得在寬鄉遙受田畝。[56]
  5. 永業田與口分田的繼承與管理:永業田可世代相傳,不再收回;口分田則在受田者身死後歸官重新分配,優先照顧本戶應分者。庶民若家貧身死無力供葬或因罪流徙,可准許出賣永業田;遷往寬鄉或出售住宅、邸店、碾碓的,也可出賣口分田。[57]
  6. 官員職分田與公廨田:在職官員根據內外官品及職務性質,享有80畝至12頃職分田[58],其地租用於部分俸祿支付,離職時須移交後任。內外官署另有1頃至40頃公廨田,其地租用於辦公支出。[59]
  7. 賦役負擔:均田農戶的法定賦役大體與隋代保持一致。

制度目的與影響

均田制明確土地所有權和占有權,減少田產糾紛,促進無主荒田開墾,對農業生產的恢復與發展具有積極作用[44]。其基本理念在於:

  1. 保障農民耕地,使小農擁有一定土地以維持生活與繳納賦稅。
  2. 調節土地兼併,限制大地主占有過多土地。
  3. 規範賦稅與勞役,確保國家財政和兵源。

學術爭議

關於均田制的性質,學術界主要有三種觀點:

  1. 永業、口分全部公田說:認為均田制體現了封建國家對土地的所有權,國家分配土地,是完全意義上的國家土地所有制[60][61]
  2. 永業、口分全部私田說:認為農民所有的土地,相當於均田制加以登錄,具有繼承和轉讓的合法性。[62][63][64]
  3. 永業、口分部分私田說:認為均田制既包括封建國家土地管理,又尊重土地私有制。[65][66]

歷史意義

中國古代的均田制在實踐中逐漸走向崩潰,既有自然災害、戰亂等外部因素的影響,也有內部制度缺陷和地主兼併土地的趨勢。隨着土地逐步集中到封建地主手中,土地所有制完全向私人化轉變,原有的國家調控和社會再分配功能喪失,導致國家滅亡。

兩稅法[67]的推行雖然名義上取代了均田制,但實質上只是將賦稅形式從人口稅轉為田稅、資產稅和所得稅,掩蓋了土地兼併與社會不平等的加劇。這一變化標誌着中國封建土地制度從半公有向完全私有化的轉型,也為後續社會矛盾的劇烈激化埋下了深刻的制度根源。

從本質上來說,中國古代的王朝更迭其實質就是以土地資源為代表的生產資料的劇烈再分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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