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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协约
雙邊條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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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協約是中華民國政府與德意志國政府在一戰為恢復外交關係,而在1921年5月20日於北京簽訂的和平條約。一戰後,協約國成員國與德國簽署《凡爾賽和約》,但該條約部分內容損害中國國家利益,導致中華民國政府拒絕簽署,遂由兩國政府另外簽訂此條約。
背景
一戰爆發後,中華民國於1917年8月14日對德宣戰,從而參加到協約國一方。戰爭結束後,由於凡爾賽和約規定由日本繼承德國在華權益,中國代表團拒絕在和約上簽字,以示抗議。因此中國和德國在法律上依舊處於戰爭狀態。不過兩國都在逐步改善兩國關係。1919年9月15日,中國發布命令,解除對德國在華資產作為敵國而沒收的禁令[1]。1921年5月20日,中德雙方簽署和約,正式結束雙方戰爭狀態,並約定數項事宜。但條約並沒有涉及青島的歸屬問題(此時青島已由日本接管),也因此中國依舊未承認日本對青島的占領。
內容
條約規定,雙方恢復和平,其中主要內容包括:
意義
此條約為中華民國政府爭回了《膠澳租借條約》被德國攫取的山東省一切特權[3],也促進了雙方利益的實現,帶來雙方在多個領域的合作。此係中華民國建立後所簽的第一件平等條約[4]。
參考鏈接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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