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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公務人員服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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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公務人員服飾,是指中華民國特定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時,依據法律規範,必須穿著制服的司法單位、軍隊人員、民防人員等,在該服飾特色均有臂章、階級,以利人民區分,冒用者將依《中華民國刑法》159條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1]。
此條目過於依賴第一手來源。 (2023年12月5日) |
軍職人員
中華民國國防部所屬各軍隊依據《陸海空軍服制條例》[2],清楚規範陸海空三軍等軍人依據場合時機等規定。軍職人員階級可從肩膀的階級章看出外,在大盤帽(含便帽)均可看出,而海軍(含海軍陸戰隊)有其特殊性,則從肩膀的階級章、領子的階級章和袖子區分。
海巡人員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司法警察機構,大多數人簡稱"海巡署",該署公務人員依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服制規則》穿著[3][4]。其任務為中華民國的海岸及海洋安全事務專責機關,負責巡防各港口、沿岸地區、離島、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區,並執行查緝走私貨物和毒品、犯罪逃亡等治安事務。為執法與巡防救難工作的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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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服制規則》:
海巡署之人員階級[5],內融合警察、軍人、文職公務員等三類人員屬性,故不使用軍階,階級標誌獨立於軍方,而使用類似警階的海巡階級且融合軍方階級均佩戴在肩上的特性,除了肩膀的階級章外,在大盤帽與便帽的稻穗和金線數量均可看出其階級。
2020年6月1日起新式制服改成領章。
2018年4月28日組織調整後,署長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佩階金底二星),原屬中央二級機關層級之署長(佩階金底三星,特任官/二級上將)已成歷史。
海巡署艦隊分署所屬巡護船因勤務及船別特殊性,船上分工係由警職人員負責執法及登檢,船務人員負責船舶航行當值。船務人員參照商貨輪海員階級章及海軍袖章佩階。
消防人員
內政部消防署所屬各級單位之消防人員,在一般備勤狀態下,依據《消防服制準則》穿著,且消防體系之人員也有所屬階級章,除了胸章的階級章外,在大盤帽稻穗和金線數量均可看出其階級。其任務為災害防救等救災救難任務。在襯衣方面,並搭配黑色褲裝。外套則以黑色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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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消防服制準則》[6],消防人員階級是紅色為底,階級以水滴和橫線組成,且線鈞在下方,水滴在上方。義勇消防人員則無階級章,只有職稱章,而在大盤帽之帽牆銀線為該職稱對應的階級標誌,線數越多職位越大。
- 依據《消防服制準則》,消防人員階級章採「胸章」配階,章面玫瑰紅色(長9公分,寬3.5公分),階級由消防水星(由六個水滴組成,尖端集中呈放射狀)與金線組成。
- 消防人員之配階,採層級節制及職務領導之原則,以職務陞遷序列及指揮監督之需要,依《消防人員配階表》配階,不以職務列等高低為配階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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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
內政部警政署所署管轄之人員(包括機關、學校、義警、義交等),其任務為偵查違法及維護社會秩序等,依據《警察服制條例》[7]、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標識規定[8] 、警察機關學校行政學員生實務訓練特殊作業及專業警察人員服式標識規定[9]、《警察機關管理之駐衛警察或編訓之義勇警察服式標識規定》[10],規範出該警察人員穿著規範。
階級識別[11]
依內、外勤及專業單位區分,同階中有不同職稱區分,該階級胸章依據各級警察機關、學校的《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佩掛。除了胸章的階級章外,在大盤帽與便帽的稻穗和金線數量均可看出其階級。義交、義警、民防人員則無階級章,只有職稱章,而在大盤帽之帽牆銀線為該職稱對應的階級標誌,線數越多職位越大。
中華民國警察警階,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12]第5條:「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需注意的是,警察制服胸章配載非表示警階,而是表示職務高低。例如警階為警正四階而擔任警員職務者,配載一線三星胸章;警階為警佐一階,擔任巡佐職務者,雖然警階低於前者,但因職務高於前者,所以配載一線四星胸章。也就是說,警階標誌著警察人員本身的年資及品位,但制服胸章上的配階仍以職務高低為準,以確保指揮體系命令能夠貫徹。基本上沿用其在國民政府統治中國大陸時期所制定的警階制度,與德國現行警階級別的設置有較多相似之處。警察於胸前的階級章係表示「職務高低」而非「警階高低」,亦是官職分立的特色。
- 依官等區分:警監、警正、警佐(高至低)。
- 依官屬區分:警長、警官、警員(高至低)。
- 職務區分:依內、外勤及專業單位區分,因警察人事採「官職分立」之故,[13]同階中有不同職務區分。
- 警察胸章之配掛必須配合警察人員陞遷辦法中之全國警察機關升遷序列表配階:(由低至高)
- 第十一序列職務(佩掛一線三星):警員、隊員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三階至警正四階」。
- 第十序列職務(佩掛一線四星):巡佐、警務佐、偵查佐、小隊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
- 第九序列職務(佩掛二線一星):巡官、分隊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第八序列職務(佩掛二線二星):分駐所長、警務員、偵察員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第七序列職務(佩掛二線二星):警備隊長、中隊長、督察員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第六序列職務(佩掛二線三星):主任、組長、警務正、偵查正、縣市副分局長、秘書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一階至警正二階」。
- 第五序列職務(佩掛二線四星):縣市主任秘書、督察長、縣市分局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正三階至警正一階」。
- 第四序列職務(佩掛三線一星):警政署科長、直轄市分局長、大隊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正三階至警監四階」。
- 第三序列職務(佩掛三線二星):縣市警察局局長、警政署組長、主任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正二階至警監二階」。
- 第二序列職務(佩掛三線三星):警政署主秘、航空警察局長、保一總隊隊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監四階至警監二階」。
- 第一序列職務(佩掛三線三星):警政署副署長、直轄市局長、刑事警察局長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校長,官等官階列「警監二階至警監一階」。
- 未列於序列職務(佩掛三線四星):警政署署長及中央警察大學校長,官等官階列「警監特階」。
警察胸章之配掛必須配合警察人員陞遷辦法中之全國警察機關升遷序列表配階:
職務序列 | 第一序列 | 第二序列 | 第三序列 | 第四序列 | |
階級識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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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務 | 警政署署長、中央警察大學校長。 | 警政署副署長、直轄市警察局長、中央警察大學副校長、刑事警察局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校長。 | 警政署主任秘書、國道公路警察局長、航空警察局長、鐵路警察局長、保警總隊長等。 | 警政署組長、主任、直轄市警察局副局長、主任秘書、縣市警察局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育長、保警總隊副總隊長、港務警察總隊長等。 | 警政署科長、直轄市警察局分局長、大隊長、督察長、科長、主任、縣市警察局副局長、港務警察副總隊長等。 |
官等官階 | 警監特階 | 警監二階至警監一階 | 警監四階至警監二階 | 警正二階至警監二階 | 警正三階至警監四階 |
職務序列 | 第五序列 | 第六序列 | 第七序列 | 第八序列 | 第九序列 |
階級識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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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務 | 直轄市警察局直屬隊長、副分局長、縣市直屬隊長、主任秘書、督察長、分局長等。 | 警政署警務正、直轄市警察局股長、分局組長、偵查隊長、縣市分局副分局長。 | 縣市分局組長、主任、偵查隊長、警備隊長、中隊長、督察員等。 | 警務員(兼所長)、偵查員等。 | 巡官(兼所長、兼副所長)、分隊長等。 |
官等官階 | 警正三階至警正一階 | 警佐一階至警正二階 |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職務序列 | 第十序列 | 第十一序列 | |||
階級識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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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務 | 巡佐(兼所長、兼副所長)、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 | 警員(兼副所長)、隊員。 | |||
官等官階 |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 | 警佐三階至警正四階 |
註:目前中華民國警察人員警察四等特考及格並經遴任後,即授與警佐三階官等官階,警佐四階已成歷史。
註:目前中華民國警察人員警察四等特考及格並經遴任後,即授與警佐三階官等官階,警佐四階已成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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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警察雖無制式階級章,但台北市義勇警察大隊有採用以現行警察階級章為基礎修改顏色的非制式階級章。
職務 | 大隊長 | 副大隊長/大隊指導員 | 中隊長 | 副中隊長 | 中隊指導員 |
階級識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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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 分隊長 | 副分隊長/分隊幹事/書記 | 小隊長/副小隊長 | 隊員 | |
階級識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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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警大盤帽帽牆上的銀線與階級章底線數量相同。
法警人員
法警人員是在司法院、法務部下轄各級法院、檢察署之司法警察,負責院檢機關之安全、值庭、戒護等任務,依據《法警管理辦法》第11條法警執行職務,除經長官許可得著便服外,應穿著制服。前項制服,準用《警察服制條例》有關規定,意思是法警的制服比照警察人員穿著,其階級章依不同職務配戴,在大盤帽與便帽的稻穗和金線數量均可看出其階級。
依據《法警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14]
法警之佩階,依下列規定: 一、法警長佩帶二線一星。但官等為薦任者,得佩帶二線二星。 二、副法警長佩帶一線四星。但官等為薦任者,得佩帶二線一星。 三、法警佩帶一線三星。
任官佩階 | 薦任者 | 委任者法警長、薦任副法警長 |
階級識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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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務 | 法警長 | 法警長、副法警長 |
任官佩階 | 委任 | 委任 |
階級識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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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務 | 副法警長 | 法警。 |
移民署人員
內政部移民署人員為民眾辦理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手續,原為內政部警政署之業務,依據《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15]規定穿著。
官等官階袖章 | 簡任 | 薦任 | 委任、雇員及約聘僱人員 |
階級識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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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助理人員
交通助理人員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來執行交通法規之處罰,訓練及執行機構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訂之,該人員規範於《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16]規範,在制服依據《交通助理人員服裝式樣規定》[17],在執勤中必須穿著該制服。
海關人員
財政部關務署之轄下所有關務人員,簡稱海關人員,依據《關務人員服制管理要點》[18]穿著,在階級上在該要點清楚說明,而職位依據「關務人員職務稱階表」[19],其任務為負責關稅稽徵、查緝走私、保稅退稅、貿易統計及接受其他機關委託代徵稅費、執行管制。襯衣以白色為主,褲子以黑色為主,外套則是藏青色
依據《關務人員服制管理要點》第四點附件規定:海關人員夏季制服佩帶肩章,章面黑色,關務(技術)監配金絲線綴五角金星,其他人員配黃線,佩於兩肩;春秋季制服及冬季制服為藏青色,關務(技術)監繡金絲邊綴五角金星,其他人員繡黑絲邊,繡於兩袖,除了階級在肩膀可看出外,而大盤帽也有對應的金色嘉禾穗數量可看出其職位大小。
矯正人員
法務部矯正署之管理人員,其任務均以管理監獄及相關單位,依據《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人員服制要點》[20]穿著,並也有階級並縫在胸口處,大盤帽的稻穗和金線數量均可看出其階級。
矯正署及所屬人員階級,其中階級圖案與消防人員相似,同樣均是圖樣置上,金線置下;與海巡、警察人員圖案中有金線穿過而有所不同。矯正署階級圖案是幸運草,象徵讓受刑人帶來希望 矯正署人員階級章採「胸章」配階,章面為深海藍色(長9公分,寬3.5公分)、邊框為黑色(0.2公分),階級圖案由金色幸運草(由四顆心所組成,象徵信心、希望、真愛及幸福)與金線(0.2至0.5公分)組成。
法庭人員
此法庭人員為在法院法庭上的公職人員及律師等,依據《憲法法庭服制規則》[21]、《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22],法庭執行職務或於監誓時,應依本規則規定穿著制服。
大法官制服為心形領、寬袖長袍,正面及背面形式,外罩紫紅色絨質披肩。法官制服鑲邊用色為藍色、檢察官制服鑲邊用色為紫色、公設辯護人制服鑲邊用色為綠色、律師制服鑲邊用色為白色、書記官制服鑲邊用色為黑色。
替代役人員
由內政部役政司主管之替代役人員,負責輔佐政府機關行政事務,依據《替代役役男服裝及識別標誌穿著佩戴注意事項》穿著。[23]
資料來源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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