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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地方性公民投票

中華民國的公民投票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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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地方性公民投票是依照《公民投票法》,在中華民國直轄市、縣、市為範圍實施的公民投票。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等方式進行。截至2025年05月為止,經由中華民國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公告成案、並舉行投票的地方性公民投票已有6案,其中有4案遭到否決,2案同意。

規則

2017年12月前

2017年12月以前,公民投票的通過門檻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條件:

  1. 參與投票人數達投票權人總數以上,即投票率達50%以上。
  2. 有效投票數超過同意者,即過半數規則

反之,以上任一條件不符合者均為否決;如其他法令另有規範者則不受上述限制,如《離島建設條例》第10-2條規定,離島設置觀光賭場之公投案,排除投票率50%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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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修訂(現行規定)

2017年12月,立法院通過修正公投法部分條文大幅降低公投限制,提案門檻從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5/1000,調降到1/10000;連署門檻則從5%降到1.5%;通過門檻則從選舉人總數1/2降為1/4,且有效同意票超過不同意票[1]

地方性公民投票列表

2008年由高雄市教師會薛宗煌先生領銜提出,於2008年11月15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舉行,為中華民國地方性公民投票的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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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於2009年提出,第二次2016年,澎湖縣共舉辦2次公民投票,皆與博弈政策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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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連江縣首次提出地方公投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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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金門縣首次提出地方公投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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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竹市首次提出地方公投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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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參考來源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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