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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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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首段弁言,揭示其增修目的、原則及依據,作為《中華民國憲法》之一部分,[註 1]與憲法本文之前言共同構成現行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基礎。

原文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背景

1990年6月,應立法院之聲請,司法院大法官作成《司法院釋字第261號解釋》,明示「為適應當前情勢」,除第一屆未定期改選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含增補選者,不含增額選出者)應於次年年末前終止行使職權外,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應當「適時辦理『全國性之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1]

然因大陸地區選出之中央民意代表事實上因兩岸現狀,無從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於原選舉區改選,另經國民大會代表連署請求,總統李登輝遂定於1991年4月8日召集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在不修改或更動憲法本文及架構原則下,討論修訂或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另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取代《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作為國家統一前中央民意代表於自由地區改選之法源。[2]增修條文前言全文簡短扼要說明《中華民國憲法》修正之程序及授權依據,並藉國家統一表示其增修鵠的、法統合法性[3]

沿革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茲依照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程序,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如左:

參見

注釋

參考文獻

外部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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