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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簽證政策
國家入境政策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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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簽證政策根據中華民國法律規定,入境中華民國之外國人,除非另有規定,均須申請與旅行目的相符之簽證。未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亦需許可證方可入境台灣。
由於海峽兩岸的特殊關係,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效力所及範圍皆法定為對方之國疆,目前中華民國將國疆分為大陸地區、港澳地區與臺灣地區,臺灣地區為中華民國憲法效力所及之範圍,前兩者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效力所及之範圍。中華民國不把中國大陸人民和港澳地區居民歸類為外國人,申請入境中華民國的文件是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法律上不歸類為簽證,但實際上是與簽證相同法律效力的入國核許文件。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如使用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必須提前申請有效的入境許可協同入境。
中華民國的簽證依入境目的及身分分為停留簽證(VISITOR VISA)、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及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四類,停留簽證係在台停留期間在180天以內的短期簽證,居留簽證則為在台停留期間為180天以上的長期簽證。中華民國政府根據平等互惠原則,針對開放中華民國護照持有人得享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待遇之國家,則給予相對之簽證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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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簽證政策圖

中華民國實際控制區
90天免簽證
30天免簽證
14天免簽證
需要簽證
免簽證待遇
下列國家國民,需滿足以下條件,才能獲得免簽證待遇:
- 所持護照尚餘6個月以上效期(日本、美國(含緊急護照)效期僅須長於擬停留日期即可);
- 所持護照並非緊急護照/臨時護照(美國除外);
- 持有已訂妥,用以離開中華民國國內之回程或轉往下一目的地之機/船票。
外交及公務護照免簽證前置條件同普通護照, 限制條件:不適用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不視為外國人者,例如但所持梵蒂岡外交及公務護照之國籍欄登載為中華民國(TWN)、中國大陸(CHN)、香港(HKG)或澳門(MAC)者均不適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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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持有亞太經合會商務旅行卡,且該卡片為中華民國政府所認可(卡片背面「可通行國家(Valid For)」標記有TWN字樣)者,視同持用有效簽證,持卡者本人可持憑護照及該卡於中華民國停留三個月。適用國家的國民包括[4]:
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雖然是該組織的參與者,但中國大陸及香港兩地居民並不能使用APEC商務旅行卡入境台灣地區,需辦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入臺證」或「入金證」)方可入境。[5]
持有該卡的人士可使用「APEC商務旅行卡特別通道」快速通關,目前提供該服務的機場包括台灣桃園國際機場和高雄國際機場和松山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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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簽證待遇僅適用於持規定效期以上(一般為6個月,日本國護照基於雙邊互惠原則為免簽90天效期以上,美國護照效期僅須長於擬停留日期即可)護照旅客,且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停留期間不得延長,旅客須於免簽證效期內出境。以免簽證進入中華民國但逾期停留者,除限期出境外,該旅客於出境後一年內不得以免簽證待遇進入中華民國,而須申辦中華民國簽證。
落地簽證
符合以下申請落地簽證規定資格者,得於入境中華民國時向各口岸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辦落地簽證。惟即便合乎規定,簽發簽證仍係一國主權之行使,領務局保有發證准駁權,未獲准簽發簽證者仍應依規定離境,辦妥簽證後再入境。[6]
基於雙方互惠規定,以下國家國民持有效護照,效期六個月以上者,得於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臺北松山機場、臺中機場、高雄國際機場入境時申辦落地簽證:
土耳其(免申請費,可停留30天)
適用免簽證入境中華民國之各國國民(美國除外)持用緊急護照/臨時護照,且效期達六個月以上者,可於抵達中華民國之國際機場或港口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公室或相關機關申請落地簽證。其他免簽證國家公民若持一般護照,效期未符免簽證資格者,雖仍得向各口岸領事事務局申辦落地簽證,惟領務局保有發證與否之權力,未獲准簽發簽證者仍應依規定離境。
電子簽證
2016年1月12日起,中華民國外交部宣布正式實施「電子簽證」(eVisa),適用人士包括[7]:
- 17個國家的國民(* 表示免簽證費[8]):
簽證便利化
中華民國政府為增進與鄰近東南亞國家之互動,針對下述六國實施特殊簽證政策。自2009年3月1日起,凡持下述六國有效護照,並同時持有效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澳洲、紐西蘭、韓國及歐盟申根區等國其中之一國之(一)永久居留證(權)者,或(二)有效簽證(包含電子簽證)者,得透過移民署網站,網路申辦來台許可,每次得免簽證停留14天。以此方式入境時,須持有效護照、出示上列認可國家之有效簽證或永久居留證及於移民署申請並列印之許可文件,方得准許入境,惟移民署保有最終審核之權利。[10]
2013年5月9日發生菲律賓海巡以機槍射殺一名臺灣漁民之廣大興事件,中華民國政府曾一度中止菲律賓國民透過此方式申請來台許可[11],唯已於同年8月8日起恢復,菲律賓籍人民得再度適用線上免簽證查核系統申辦來台許可。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給予菲律賓完整免簽證待遇。
入出境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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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護照上1989年簽發的中華民國簽證及中華民國入出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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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簽發的中華民國簽證,該簽證印有台灣藍鵲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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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護照上2015年簽發的中華民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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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護照上2024年簽發的中華民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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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華民國入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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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華民國入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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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上的2013年中華民國入出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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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華民國出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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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搭乘渡輪入境的中華民國入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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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華民國出境貼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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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版中華民國入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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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版中華民國出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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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上的新版中華民國入出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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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入國登記卡
台灣就業金卡
2018年,《聘用外籍人才條例》通過台灣就業金卡。 除簽證外,金卡還包含開放式工作許可證和居留許可證,允許持有人在台灣居住和工作長達三年。所有外國人,包括香港和澳門永久居民都有資格申請。該卡旨在吸引科技、教育、文化藝術、體育、法律、建築和其他對台灣經濟有利的領域的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 申請人必須通過技能資格程序,包括提交文件以驗證其主張。
打工度假簽證
中華民國政府為鼓勵外國青年入境度假,同時藉由打工減輕度假期間之生活負擔並體驗異國生活文化,目前與上述各國簽有青年打工度假協定,符合規定之青年均可申請打工度假簽證前往中華民國旅遊並從事短期工作。目前中華民國已經與18個國家簽署度假打工協議,亞太地區有紐西蘭、澳大利亞、日本及韓國等4國;西亞地區有以色列;北美地區有加拿大;歐洲則有高達12個國家與中華民國簽署,包括:德國、英國、愛爾蘭、比利時、斯洛伐克、波蘭、匈牙利、奧地利、捷克、法國、盧森堡及荷蘭。[12][13][14]

入出境許可證
大陸地區人民欲入境台澎金馬地區,應向主管機關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即入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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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簽發的舊版多次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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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簽發的舊版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僅限停留金門地區)內頁
依照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進出中華民國係使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即入臺證),而非簽證,且應於入境前即申辦完成並持憑接受證照查驗。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國境移民官原則上不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發之旅行證件上蓋入出國章戳。不過,從出境紀錄貼紙列印機可以取得「中華民國出境記錄貼紙」,目前僅有出境提供此種貼紙。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需要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的臺灣地區旅行社代為申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即入臺證)[16]。在中國大陸居住的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的入台證同時需要申請大陸地區的出境配額(以大陸地區以外作為出發地,且擁有此出發地所在國家或地區合法居留權者不需要申請)。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臺灣地區需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2019年7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宣佈:鑑於當前兩岸關係,自8月1日起暫停47個城市大陸居民赴台個人遊試點。[17][18]這導致居住在中國大陸的大陸地區人民無法透過自由行入境臺灣地區。
赴國外或港澳留學、旅居國外或港澳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旅居國外或港澳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存款且備有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或旅居國外或港澳一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及其隨行之旅居國外或港澳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的大陸地區人民可以旅居海外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申請赴台觀光[19]。
符合上述條件的旅居海外的大陸地區人民應視向移民署設有駐外服務據點之領務轄區線上申請入台證。旅居於駐墨爾本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及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橫濱分處之領務轄區者,以線上預約方式申請。旅居於移民署未設有駐外服務據點之領務轄區者,以紙本方式至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臨櫃申請[20] [21] 。
旅居海外大陸地區人民應持入台證、尚餘6個月以上效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及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機(船)票或證明,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此外,持入台證的旅居海外大陸地區人民若先返回中國大陸後再赴台灣,或在中國大陸境內轉機赴台灣,須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移民管理局申請「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大通證),有關在中國大陸轉機、過境及入出境規定,請逕洽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移民管理局 [21]。
大陸地區出生之港澳居民,如屬:
- 1981年(不含)以後來港且未註銷大陸地區戶籍的香港居民;或
- 未註銷大陸地區戶籍的澳門居民;或
- 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的香港居民[22];或
-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的澳門居民;或
-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港澳居民。
視為大陸地區人民,只可循大陸地區人民之途徑辦理入台證。
旅居海外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外國國籍後無法同時滿足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且除特殊情況外四年間返回大陸地區之期間每次未逾三十日,又或者在中國大陸以外出生並領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者,視為大陸地區人民,只可循大陸地區人民之途徑辦理入台證。但現實中難以核查對中國大陸以外出生並可同時獲得當地國籍的人士而實際上可直接使用外國護照來台。

港澳居民欲入境中華民國,應向主管機關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即入臺證)[23],並於入境前即申辦完成並持憑接受證照查驗。中華民國國境移民官原則上不會在香港特區護照、澳門特區護照或其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發之旅行證件上蓋入出國章戳。
依中華民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具有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身份之港澳人士,若持有效香港特區護照、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或澳門特區護照,則可於前往中華民國時至各口岸移民署辦公櫃檯申請臨時入境許可證,併同所持旅行證件單次進出臺灣地區,最長得停留30天,每次申請費用新臺幣300元,實質上幾等同給予落地簽證待遇。惟若香港、澳門居民持有外國國籍者,除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持有人及於1999年澳門主權移交前初次取得葡萄牙護照之澳門居民(主權移交簽發之護照需經陸委會駐澳機構核驗澳門居民身分)兩者之外,均視同外國人,應申辦簽證或以免簽證入境,不得以入台證或臨櫃申辦臨時入台許可方式進入中華民國。此外,非出生於香港或澳門者亦需要同時持有香港身份證或澳門居民身份證和曾以港澳人士身份訪問過中華民國的證明文件。他們亦可在前往中華民國前於網路申請免費入臺證。在港澳地區出生者, 目前可憑有效旅行證件, 不必事先申請並取得入臺證, 可直接以落地簽證進入臺灣地區。
而非港澳地區出生者,若於1983年以後曾經申請並或得過入臺證,有過入境記錄,也不必再次申請入臺證,可以憑移民署電腦記錄或護照記錄,直接以落地簽證方式進入臺灣地區。

1991年,中華民國政府制定更嚴格的邊境管制措施,限制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進入臺灣地區以及領取身分證[24]。
根據2023年6月《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前的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有中華民國護照進入臺灣地區,必須要在駐外館處申請臨人字入國許可證,或持有居留證,或取得僑務委員會背書或批准,或是已註記持有F-2或F-5居留簽證的韓國外國人登錄證[25]。2023年6月,《入出國及移民法》完成修法,自2024年1月起,持有有效中華民國護照的無戶籍國民「預定臨時入國停留三個月內出國,且備有我國有效護照及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但不得像持有有效臨人字號入國許可證的無戶籍國民般於三個月停留期限屆滿前得申請延期停留一次[26][27][28]。
其它簽證
簽證持證人應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29]
針對特定國家的簽證要求
以下國家的國民只有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情況下才能訪問中華民國台灣地區:
1、受到中華民國政府機構的邀請。
2、參加以「宗教、體育或文化交流」為目的的國際會議或活動,並受到台灣相關組織的邀請。
3、有在台灣地區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受撫養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僅兄弟姐妹)。
4、在台灣地區從事經濟或商業活動,陪同的配偶和子女也可以獲得訪問簽證。
5、停靠在台灣的外國船隻的海員。
6、正在台灣地區接受醫療。
此外,因公赴台者必須接受台灣駐外機構官員的面試,其在台的擔保人必須提供擔保。
標有*的國家也可以申請旅遊簽證,申請商務簽證時無需提供台灣擔保人的擔保。[30]
此外,上述要求也適用於印度身份證持有者。[30]
參見
參考資料
Wikiwand -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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