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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探馬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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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探馬兒(波斯語:اغار تمار,羅馬化:Aghar Tamar,《史集》不同寫本亦作「اغاز تمای」,羅什校訂本為「اغار تهار」)[1],是蒙古帝國征服地中,領主(諸王、功臣)從自己的領地(投下領)獲取的稅收份額。尤其在華北地區(蒙古語稱「契丹地方」),被征服民眾需按「五戶絲」制度每年繳納一次絲綢原料,漢文史籍中因此稱其為五戶絲。
沿革
蒙古高原歷史上的游牧帝國慣例是:征服戰爭中獲得的俘虜和領地,由負責該地征服的指揮官擁有領有權。蒙古帝國之前的遼朝,諸王在征服戰爭中獲得的俘虜被編為「頭下軍州」[2],這一制度成為後來蒙古帝國「投下制度」的原型。
1206年蒙古帝國建立後,成吉思汗將麾下游牧民全部編入千戶,分配給諸王和功臣。大蒙古國此時是諸王、功臣所領「兀魯思」的聯合體。1211年開始的第一次征金戰爭中,這些兀魯思首領各自率軍席捲華北各地。戰後,成吉思汗將征服的華北地區分配給諸王、功臣,漢文史籍稱這些分配的征服地(及其領主)為「投下」。波斯語《集史》記載,此次遠征中「太原府的阿合探馬兒歸屬察合台」,「拖雷征服地區的阿合探馬兒作為繼承財產的份額分配給其族人」[3]。此處的「阿合探馬兒」應指征服地稅收中,領地領主獲得的份額。但由於征金後蒙古軍主力轉向中亞遠征,阿合探馬兒的具體內容及諸王如何徵收分配尚不明確。
1229年窩闊台即位後,首次大規模軍事行動就是親征金朝,於1234年,滅亡金朝,完全征服華北。此時華北因第一次遠征後諸王、功臣的權益(投下)與當地軍閥(漢人世侯)交錯,處於混亂狀態。窩闊台命失吉忽禿忽進行河北人口調查,以調查結果——乙未(1235年)年籍為基礎重新分配華北人口,即「丙申年(1236年)分撥」,並配套引入新稅法「絲料」。「絲料」指繳納絲綢原料的稅目,因規定「五戶納絲一斤」作為投下領主的份額,此後蒙古帝國統治的華北地區將阿合探馬兒稱為「五戶絲」[4]。
窩闊台死後,蒙古帝國內部圍繞帝位的爭鬥加劇,第四代大汗蒙哥死後更陷入武力爭奪——拖雷家族內戰。最終蒙哥之弟忽必烈獲勝,但窩闊台系的海都、察合台系的八剌等中亞諸王反抗,無視忽必烈權威並擴張勢力。1269年,海都、八剌與金帳汗國的別兒哥在塔拉斯會盟,分割了中亞諸城市的「稅收份額」,這是本應由大汗分配的阿合探馬兒。此次會盟的重要意義之一,在於無視大汗權威重新分配了阿合探馬兒。此後,忽必烈及其後繼大汗無法干涉中亞以西領地的阿合探馬兒。
為維持蒙古帝國正統大汗的權威,忽必烈對敵對的窩闊台系、察合台系諸王,以及遙遠的金帳汗國、伊利汗國等無法實際供給阿合探馬兒的諸王,名義上未剝奪其投下領主權限。1276年(至元十三年)忽必烈平定南宋後,試圖像華北一樣將江南(蠻子)地區作為投下分配給諸王、功臣,但因西北爆發王族叛亂(昔里吉之亂),分配計劃暫緩。1281年(至元十八年)叛亂平息後,江南才正式作為投下分配,但因民政混亂無法像華北一樣徵收「五戶絲」,改為由朝廷從稅收中以紙幣(交鈔)形式向投下領主支付阿合探馬兒,漢文史籍稱此為「江南戶鈔」。
海都等諸王對忽必烈的反抗削弱了蒙古帝國的統一性,阿合探馬兒的徵收分配僅在東方的元朝維持。14世紀海都的窩闊台汗國在與元朝的決戰(鐵堅古之戰)中敗亡並解體,帝國內部對立消解。此後各地出現恢復舊投下權益的動向:1304年伊利汗國第七任君主合贊派使者經海路至元朝,使者滯留四年後獲贈「蒙哥汗時期以來保管的應屬伊利汗國的財貨(阿合探馬兒)」後返回;1336年(後至元二年)金帳汗國第七任汗月即別要求獲得自拖雷家族內戰後失聯的晉寧路、永州路收益。1341年(至正元年)月即別汗去世、札尼別汗即位後,1345年(至正五年)開始向金帳汗國輸送晉寧路平陽、晉州、永州三地歲賦2400錠(阿合探馬兒)。這些事例表明,13世紀初設定的各王族阿合探馬兒,在14世紀前半葉仍被各汗國記錄,也證明元朝和金帳汗國、察合台汗國、伊利汗國,實為共享共同價值觀的聯合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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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戶絲
對五戶絲徵收內容記載最為詳盡的文獻,是《秋潤先生大全文集》卷八十《中堂事記(上)》[5]。其中提到,五戶絲是每戶需繳納絲22兩4錢(折合1斤6兩4錢)的稅種,其中1斤上繳中央,6兩4錢繳納給投下領主的稅法」。不過,由於實際徵收以「2斤」為單位,因此《中堂事記》記載,上繳中央的部分為「每2戶徵收2斤,繳納給投下領主的部分為「每5戶徵收2斤」,前者占總額的70%,後者占30%。即在以五戶絲名義徵收的稅收中,七分之五(5戶共5斤)作為國稅歸入國庫,七分之二(5戶共2斤)作為地方稅交給投下領主」。 以「2斤」為徵收單位的做法,是自忽必烈即位(中統元年、1260年)以後才開始的。窩闊台時期曾令每二戶出絲一斤[6]。由此可知,蒙古帝國初期規定,每2戶繳納的1斤絲歸中央所有,「每5戶繳納的1斤絲歸投下領主所有,「五戶絲」這一名稱的由來,便被認為源於此。
中統四年(1263年)曾規定「每10戶需繳納絲14斤」,這一數額也與「中央所得部分(每5戶5斤)」、「投下領主所得部分(每5戶2斤)」的總和相符[7]。根據這一記載可知,在元朝時期,不僅隸屬於投下領主的「五戶絲戶」,就連普通的「大數目戶(『大官』,意為隸屬於皇帝的民戶)」,均統一按「每5戶徵收7斤(折合每戶1斤6兩4錢)」的標準繳納五戶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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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戶鈔
關於江南地區(蒙古語稱「蠻子」)的阿合探馬兒(意為投下所得,投下稅)的徵收,記載最為詳細的是《元典章》卷24《戶部10・投下稅》中的《江南無田地人戶包銀》。正如《元典章》明確記載的那樣,江南(蠻子)地區最初本計劃與華北(漢地)地區一樣徵收投下稅(阿合探馬兒),但因江南統治秩序混亂,這一計劃遲遲未能落實。於是,朝廷採取臨時措施,從江南地區的稅收中,按每1萬戶折算100錠紙幣(交鈔),作為投下稅(阿合探馬兒)賜予投下領主。此外,將「每1萬戶100錠」換算後,相當於「每戶繳納鈔5錢」。
忽必烈時期江南地區投下稅(阿合探馬兒)的徵收與分配方式,只是一種「臨時措施」,但最終這種方式未經歷重大變更,一直沿用至元朝末年。忽必烈之後的元成宗鐵穆耳即位後不久,便依照中書省的奏請,將每戶的徵收額從500文(5錢)提高至2貫,增幅達4倍[8],但徵收與分配方式仍沿用忽必烈時期的舊制。至此,「從每戶稅收中扣除2貫,折算為交鈔分配給投下領主」的方式,成為江南地區投下稅(阿合探馬兒)的固定制度,漢文史料中將其稱為「江南戶鈔」。元文宗圖帖睦爾即位後編纂的《經世大典》,以及以《經世大典》為依據編纂的《元史》卷95《食貨志3》,均記載了通過「五戶絲」與「江南戶鈔」制度,賜予諸王、功臣的人口與土地數量。例如,《元史》卷95《食貨志3》開篇記載答里台(太祖之叔答里真官人)家族時提到,朝廷以「五戶絲」名義賜予其寧海州1萬戶,以「江南戶鈔」名義賜予其南豐州1萬1千戶[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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