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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用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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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用國民中學(簡稱代用國中)為中華民國臺灣實行的學校體制之一,屬民辦民營的私立國民中學(民間設立,不同於公辦民營)。1968年,中華民國政府臺灣地區實施九年國民教育,為在臺灣境內達成「一鄉一國中」的目標、便利學童就近就學,遂於部分鄉鎮徵用私立初級中學為代用國中,其辦公及人事經費由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今由教育部)補貼其學費差額來支應,但當時因政府財政困難,少有補貼,造成代用國中嚴重虧損,以致多所私中紛紛退出。

功能定位

依據教育部說明,代用國中屬性是私立學校,運作、功能比照一般公立學校。[1]其人事費、辦公費,全額由中華民國教育部補助。[2]

法源依據

  • 1967年9月4日,依據行政院《九年國民教育實施綱要》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台灣省政府「府教財二字第69624號令」訂定發布《台灣省實施九年國民教育私立初級中學代用國民中學辦理要點》。
  • 1968年1月1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968年1月27日總統令公布之《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其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私立初級中學辦理成績優良,適合所在地區需要者,得指定為代用國民中學。」

歷史

代用國民中學始於民國57年(1968年)臺灣省實施「一鄉一國中」政策時,蔣中正政府面對財源短缺、籌建學校不易等情況,由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徵用[3]省內部分私立中等學校「提供校產,服務國教」,成為「代用國中」,要求私校按公校標準收費,經費不足者由政府補助。為政府節省了一些設校經費。當時全省約有一百多所代用國中。惟代用國中承接此項工作之初,政府未能及時補助經費,導致部分學校虧損、辦學不佳[4],致使代用國中減少到今僅餘四所。目前代用國中仍是有董事會的私校。

代用中學多分佈於該省中、南部,如雲林縣在代用國中制度創始時,其代用國中數約占全省一半[4],甚至為了代用國中特別發布《雲林縣私立代用國民中學新生入學實施原則》等命令[5]。今四所代用國中全部分布在濁水溪以南。

存廢爭議

隨著時代變遷,臺灣中小學現今普遍因少子化而存在著減班廢校危機,然而代用國中因「私校管理、公校收費」,使家長趨之若鶩,學生人數大多逆勢成長。[6]以私校之實,收費卻為公校標準,引發公立國中不滿。又因教育部每年耗資數億新臺幣經費補助各該四校,被質疑資源分配不均,代用國中續留與否引發爭論。[6]2015年時,時任雲林縣縣長李進勇即指出:代用國中「考量時代需求不同,將確實檢討是否有存在必要」。[7]臺南市議員王家貞即於2020年指出,「代用國中的存在,已不具時代意義」。[8]

教育部於2000年相關會議結論認為,考量四所學校「繼續代用之意願」,繼續代用,不再轉型,「如各校自願轉型,本部亦樂觀其成」。[1]

代用國中之一東南國中校長戴渝2005年接受雲林縣議員質詢時,認為若教職員聘任、法規制度問題可以解決,該校對是否代用「沒有什麼意見」。[9]

代用國中

臺灣當前僅餘四所公辦民營代用國中[10]

雲林縣私立東南國民中學

雲林縣私立東南國民中學位於雲林縣西螺鎮境內[11]。1930年,東南國中之前身東南中學在中國大陸江蘇省鎮江縣創立,1949年校方隨中華民國政府遷臺,並於1957年在臺灣省雲林縣西螺鎮復校[12]。復校時,東南是完全中學,設有初中部及高中部。1968年,政府實施九年國教,東南中學受徵召改制為代用國民中學至今。

雲林縣私立淵明國民中學

雲林縣私立淵明國民中學位於林內鄉境內[13]

臺南市私立昭明國民中學

臺南市私立昭明國民中學位於臺南市七股區[14][15][16]

屏東縣私立南榮國民中學

屏東縣私立南榮國民中學位於崁頂鄉[17]

圖片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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